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装配式政策|湖北│宜昌市关于调整装配式建筑实施要求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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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昌市推进装配式建筑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调整装配式建筑实施要求的通知

各县市区住建局、宜昌高新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建设局,各相关单位:

为推进装配式建筑健康发展,优化营商环境,保障各项目能顺利落地,结合宜昌市发展实际,现对装配式建筑相关要求调整如下:

一、2023年10月1日起,宜昌中心城市、各县市城区规划范围内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房地产开发项目(仅包括商品房项目、政府投资的保障性住房、安置房项目),地上装配式建筑面积比例不低于地上总建筑面积的40%。

二、2024年6月1日起,宜昌中心城市、各县市城区规划范围内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民用建筑和工业建筑,地上装配式建筑面积比例不低于地上总建筑面积的40%。

三、除以上情形外,确需调整装配式建筑实施比例的项目,实行“一事一议”制度。中心城区范围内的建设项目由工程所在区人民政府向市推进装配式建筑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申请,由市推进装配式建筑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研究后,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本通知自2024年6月1日起施行,装配式建筑其他要求仍按照《关于全面推进装配式建筑发展的通知》(宜市装配领〔2021〕1号)执行。法律法规及上级文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宜昌市推进装配式建筑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4年5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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