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为支持我市建筑业做优做强,推动建筑业高质量发展,根据加快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的要求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支持建筑业做优做强的若干意见》(浙政办发〔2022〕47号)精神,经市政府同意,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进一步优化招投标市场环境。
通过“评定分离”“联合体”招标和建筑市场信用评价等形式,推进招标投标规范创新。全面开展招投标“评定分离”试点,招标人应严格执行资质管理规定,按照完成工程所需的最低要求设置投标人资质条件,合理确定评标评分规则。落实《衢州市实施促进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举措》,促进民营经济发展。鼓励中小企业专业化发展,通过工程专业分包参与各领域项目建设。鼓励建筑业优质企业与央企、国企强强联合,积极扩大采用联合体投标方式承建项目试点,市级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各地试点工作的指导。(责任单位:市营商办、市国资委、市住建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利局、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列第一位的为牵头单位,下同。以下均需各县〔市、区〕政府、智造新城管委会、智慧新城管委会落实,不再列出)
二、推进智能建造发展。
重点围绕数字设计、智能生产、智能施工、装配化装修、建筑产业互联网、建筑机器人、智慧监管等方面,加快形成高效益、高质量、低消耗、低排放的新型建造方式。建设一批智能建造试点企业、试点项目、产业园区,打造智能建造产业集群,培育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培育具有关键核心技术的智能建造标杆企业,推动我市建筑业实现工业化、数字化、绿色化、低碳化转型。(责任单位:市住建局、市发改委、市资源规划局、市科技局、市经信局、市财政局)
三、推动低碳绿色发展。
加快推动装配式构件和部件标准化,推广应用一批成熟的装配式建筑结构体系。开展装配式钢结构、装配化装修试点,推广整体厨卫、装修部品和设备管线集成化等技术应用。对政府投资的公租房、保障性租赁住房等配租型保障性住房项目,以及医院、学校等重大公共工程项目,优先采用装配化装修。对城镇老旧小区改造、旧改类未来社区建设项目,引导居民采用装配化装修模式进行室内装修。开展装配化装修试点,培育一批具备装配化装修能力的企业,鼓励与设计院、施工总承包企业联合承接装配化装修试点项目,探索相适应的招投标方式。建筑工业化基地首次被评为国家装配式建筑产业基地、浙江省建筑工业化示范基地的,予以奖励。严格绿色建材评价认证,加大绿色建材、绿色技术、绿色工艺应用力度,大力推广墙体保温隔热技术,鼓励政府投资项目优先采用绿色建材。(责任单位:市住建局、市财政局、市资源规划局、市经信局、市市场监管局)
四、支持建筑业“地瓜经济”发展。
引导一批具备发展优势和具有发展潜力的我市建筑业企业,与国内大型建筑集团建立战略联盟,采用联合体投标、技术协作等方式参与市外项目建设,提升我市企业品牌影响力。鼓励建筑业企业实施“走出去”战略,对我市建筑业企业承接的市外、省外和境外工程项目,在企业资质申报、信用评价、“衢江杯”等市级及以上评选方面予以认可和支持。鼓励建筑业企业在市外承接业务,可根据企业产值情况予以奖励。(责任单位:市住建局、市发改委、市商务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利局)
五、培育建筑业领军企业。
支持和鼓励建筑业企业评定高等级资质,培育一批施工总承包和专业承包领军企业,落实一对一帮扶措施,建立服务工作机制,实行差异化管理。对当年施工资质晋升至特级、施工总承包一级、首次晋升至一级专业承包资质的企业,予以奖励。获评省级及以上示范企业的可优先推荐参与市、省以及国家级各类试点及创优评杯,可减免其缴纳的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建筑市场信用评价结果为高等级的可免缴政府投资项目投标保证金。(责任单位:市住建局、市财政局、市营商办、市发改委、市国资委、市人力社保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利局、市商务局)
六、支持中小企业发展。
发展一批在智能建造、绿色建造、新型建筑工业化等领域走在前列,具备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新设备研发优势的钢结构、装配化装修、智能化、古建筑等专业生产型企业,在此基础上培育一批建筑业领域创新型中小企业,并支持申报浙江省“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国家级“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建筑业企业首次评定为浙江省“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国家级“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的予以奖励,奖励标准参照“大科创”专项政策细则中的奖励标准执行。在政府采购等方面全面落实支持中小建筑业企业发展的各项政策措施,采购限额标准以上、400万元以下的政府采购工程项目,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应当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责任单位:市住建局、市营商办、市财政局、市经信局、市科技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利局)
七、推进企业科技创新。
支持符合条件的建筑业企业申报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省级科技型中小企业、省级高新技术企业研究开发中心、国家级企业技术中心、省级企业技术中心等研发载体。建筑业企业新认定为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省级科技型中小企业、省级高新技术企业研究开发中心、国家级企业技术中心、省级企业技术中心,参照“大科创”专项政策细则中的奖励标准执行。对取得发明专利、建筑工法,主持或参与制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和“浙江制造”标准的企业,同等条件下优先认定市级企业技术中心,并推荐申报省级企业技术中心。对当年主编并由有权机构发布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省级地方标准的建筑业企业,参照“大科创”专项政策细则中的奖励标准执行。对以第一企业名称申报通过国家级建筑工法的,予以奖励。(责任单位:市住建局、市科技局、市市场监管局、市财政局)
八、鼓励企业创优夺杯。
鼓励建筑业企业积极参与县级、市级、省级以及国家级优质工程评选,对通过我市申报获得“国家优质工程奖”“鲁班奖”“詹天佑奖”和浙江省优质工程“钱江杯”的建筑施工企业,予以奖励。同一工程项目先后获“钱江杯”“国家优质工程奖”“鲁班奖”和“詹天佑奖”的,按就高或就高补差原则享受,且奖励范围为承建企业,参建单位不享受。(责任单位:市住建局、市财政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利局)
九、加快建筑人才培育。
大力实施“金蓝领”职业技能提升行动,开展建筑业从业人员职业技能培训,按规定发放职业技能培训补贴。鼓励建筑业示范企业、行业协会、职业院校、技工院校等作为社会培训评价组织,面向中小建筑业企业从业人员开展职业技能等级认定。鼓励高校根据建筑行业人才需求,适时扩大建筑类专业招生规模。依托衢州市建设职业学校设立“浙江省建筑业现代化衢州产业学院”,探索建立现代化产业人才培育体系。(责任单位:市住建局、市教育局、市委人才办、市人力社保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利局)
十、加大税收政策支持力度。
对符合条件的建筑业企业增值税留抵税额,按规定予以退还。建筑业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8%的部分,准予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对培育、引进高级技术职称或博士学位等高层次人才支付的一次性费用,以及引进各类急需人才实际发生的租房补贴、安家费和科研启动经费等费用,符合规定的可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落实建筑业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对建筑业企业发生的研发费用,执行企业所得税税前加计扣除政策。(责任单位:市税务局、市人力社保局、市住建局)
十一、持续加大信贷融资支持。
在依法合规前提下,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创新金融产品,为建筑业企业提供建筑材料、工程设备、商标权等抵押质押贷款业务,发挥应收账款融资服务平台功能,加大政府性融资担保的贷款增信支持。加大对建筑业企业的金融供给,在风险可控的基础上,积极满足建筑业企业合理的流动性贷款需求,鼓励对符合条件的建筑业企业发放无抵押无担保的纯信用贷款,推动降低建筑业企业综合融资成本。对暂时有困难但管理规范、信用良好的企业,银行业金融机构应按照市场化原则合理优化贷款期限、利率和还款方式,不得盲目限贷、抽贷、断贷。(责任单位:市人行、衢州金融监管分局)
十二、加大发债融资支持力度。
支持符合条件的建筑业企业在银行间市场发行债务融资工具,鼓励企业发行碳中和债和可持续发展挂钩债券,募集资金专项用于绿色建筑、超低能耗建筑及既有建筑项目的节能改造。建立建筑业企业公司债券发行人后备资源库,争取推动一批优质民营建筑业企业纳入知名成熟发行人名单,指导金融机构加大对民营建筑业企业债券投融资服务的力度。引导金融机构综合运用信用风险缓释凭证、交易型增信等多元模式,加大对建筑业企业发债的支持,降低企业发债难度和融资成本。(责任单位:市人行、市发改委、市住建局、市财政局、衢州金融监管分局)
十三、减轻建筑业企业负担。
全面推行保证保险、银行保函替代现金缴纳投标、履约、工程质量、农民工工资等保证金,加快推行电子保函,建立小额保函核签核保绿色通道。鼓励招标人对中小微企业投标人免除投标担保。建设单位要求工程承包单位提供履约担保的,应当同时向其提供相同金额的工程款支付担保。将政府投资项目工程进度款支付比例由80%提高至85%,建设单位应当按约定的付款节点根据实际完成工程量及时足额支付工程进度款,不得由施工单位垫资建设,不得将未完成审计作为工程延期结算的理由,验收合格的工程必须在规定的结算周期内完成结算并支付。全面推行施工总承包企业“一市一账户,全市通用”的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制度。(责任单位:市营商办、市人力社保局、市住建局、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利局、衢州金融监管分局、市人行)
十四、健全风险防范机制。
健全完善建筑业企业账款清欠常态化机制,全面排查政府投资、国有投资项目以及房地产开发项目拖欠的工程价款和其他账款,督促及时支付无争议的工程欠款。强化合同履约行为检查,严肃查处承发包双方签订“阴阳合同”的行为,杜绝霸王条款、隐性拖欠。健全房地产项目风险防范机制,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账户中监管额度内的资金,必须用于相关工程建设,商业银行在商品房项目完成房屋所有权首次登记前不得擅自划扣,归属房地产开发子公司的,母公司不得抽调。法院依法规范对预售资金监管账户采取保全、执行措施,保障房地产项目建设。(责任单位:市住建局、市人行、衢州金融监管分局、市国资委、市法院)
本意见涉及的奖励由各县(市、区)自行制定细则并兑现,各奖项荣誉以文件生效日为准。
本意见自2024年9月1日起施行。
衢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6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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