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装配式政策|关于修改印发《河北省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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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修改印发《河北省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雄安新区管委会建设和交通管理局,各有关单位:

为更好推进我省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工作,现将修改的《河北省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4年7月19日

河北省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建筑市场秩序,加强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维护建筑工人和建筑企业合法权益,促进建筑业高质量发展,依据《建筑法》《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办法(试行)》《河北省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办法》等法律法规、文件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新建、扩建、改建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建筑工人,其实名制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建筑工人实名制是指对建筑企业所招用建筑工人的从业、培训、技能和权益保障等以真实身份信息认证方式进行综合管理的制度。进入施工现场的建设单位、建筑企业、监理单位的项目管理有关人员及建筑工人均纳入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范畴。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建筑企业,包括总承包企业、分包企业。总承包企业是指具有施工总承包资质的企业以及依法与建设单位直接签订合同并具有专业承包资质的企业,分包企业是指承接分包工程项目具有专业承包资质的企业、专业作业(施工劳务)资质的企业。

第五条 省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制定全省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制度,对各地实施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市、县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依据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督促建设单位和建筑企业在施工现场全面落实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工作的各项要求,对施工现场实名制管理情况进行日常监督,对建筑企业报送的实名制管理信息进行动态检查。

第六条 建设单位负责对本单位投资工程实名制情况进行统筹管理,将实施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所需费用列入安全生产文明施工费和企业管理费。建设单位应与建筑企业、监理单位在招标文件和工程合同中约定实名制管理的相关内容,明确各方责任分工和权利义务,督促、检查建筑企业、监理单位落实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的各项措施,由监理单位在监理日志中予以记录。

第七条 建筑企业应承担施工现场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职责,建立健全本企业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制度。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质量负责人、安全负责人、劳务负责人等项目管理人员应承担所承接项目的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相应责任。

第八条 总承包企业对所承接工程项目的实名制工作负总责,应建立健全项目人员登记、考勤、劳动合同或者用工书面协议签订等劳务用工管理相关制度;配备专(兼)职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人员进行实名制管理,建立建筑工人进出场登记制度和考勤计量等管理台账,实时掌握施工现场用工情况。

分包企业对所招用建筑工人的实名制管理负直接责任,配合总承包企业做好相关工作,承担实名制管理义务,在施工现场配备专(兼)职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人员,及时采集、核实、更新本企业人员信息,建立实名制管理台账提交总承包企业备案。

第九条 具备封闭式管理条件的工程项目,应配备实名制管理所必需的硬件设施设备,设立进出场门禁系统,采用动态人脸识别技术进行电子打卡,落实实名制考勤管理。不具备封闭式管理条件的工程项目,应采用移动定位、电子围栏等技术方式落实实名制考勤管理,也可采用手机考勤软件等其他技术手段。

第十条 建筑工人应与建筑企业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或者用工书面协议,接受基本安全培训并在实名制平台登记认证后,方可进入施工现场从事与建筑作业相关的活动。

第十一条 建筑工人实名制信息数据采集实行承诺制,由建筑企业负责。建筑工人实名制信息由基本信息、从业信息、诚信信息等组成。基本信息包括建筑工人和项目管理人员的人员信息、文化程度、工种(专业)、技能(职称或岗位证书)等级和基本安全培训等信息。人员信息是指姓名、性别、出生年月、身份证号码、电子照片、籍贯、家庭地址、联系方式等个人信息。从业信息包括工作岗位、劳动合同或用工书面协议签订、考勤和从业记录等信息。诚信信息包括诚信评价、举报投诉、良好及不良行为记录等信息。

第十二条 建筑企业应在施工现场设立信息采集点,配备实现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所必需的硬件设施设备,以第二代身份证为基础,通过人员信息识别设备等核实采集本项目进场人员实名制信息,确保实名制考勤数据能实时、准确上传至省数据平台。省数据平台数据接口开放,公开数据标准,并与全国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服务平台实现数据连通、共享。

第十三条 建筑企业应对录入省数据平台的各项信息进行动态检查,身份信息未通过校验人员不得进入施工现场;建筑企业应组织班组长、建筑工人办理退场登记,填报登记退场日期、用工评价或诚信记录,进退场登记要充分结合工地封闭管控等应急措施同步进行。已录入省平台的建筑工人,1年以上(含1年)未更新数据的,再次从事建筑作业时,建筑企业应对其重新进行基本安全培训及信息录入,否则不得进入施工现场上岗作业。

第十四条 工程项目应在人员进场施工前落实实名制管理工作,实际管理时间从项目实际开工之日开始,到项目实际竣工之日终止。实名制电子档案保存期限从工程实际竣工之日起计算不少于2年,工程实际竣工日期与工资结清日期不一致的,从工资结清之日起计算。

第十五条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加强数据共享,建立建筑工人权益保障预警机制,保障建筑工人合法权益,提高服务建筑工人的能力。录入省数据平台的信息作为工资发放、项目负责人及管理人员在岗履职、业绩核实以及调查处理劳动纠纷、建筑市场违法违规行为的重要依据。各建筑企业、系统平台开发应用等单位应完善制度,采取措施,确保实名制信息真实、完整、安全。

第十六条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加强对涉及实名制管理相关投诉举报事项的调查处理,按照“双随机、一公开”的要求,加强对施工现场实名制管理等情况的监督检查;施工总承包单位、分包单位未实行劳动用工实名制管理的,依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五十五条进行处罚。对涉及其他部门职能的违法问题或案件线索,应按职责分工及时移送处理。

第十七条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不得借推行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的名义巧立名目乱收费,不得推荐指定建筑企业采购相关产品。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对下级部门落实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规要求建筑企业强制使用指定产品或乱收费用的,要立即予以纠正,情节严重的依法提请有关部门进行问责;涉嫌犯罪的,应当及时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解释。

修改对照情况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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