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川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关于加强装配式建筑全过程工程质量管控工作的通知
银住建发〔2024〕153号
各县(市)区住建局,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装配式建筑工程质量管理工作,强化关键环节管控,加强设计与施工有效衔接,全面提升我市装配式建筑工程质量水平,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国务院关于印发(2024—2025年节能降碳行动方案)的通知》(国发〔2024〕12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大力发展装配式建筑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6〕71号)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大力发展装配式建筑的实施意见》(宁政办发〔2017〕71号)《银川市关于大力推进装配式建筑发展的实施方案》(银政办发〔2018〕51号)等文件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明确各方责任主体的质量责任
(一)建设单位质量责任
(1)严格落实建设单位质量首要责任,建设单位应承担装配式建筑设计、部品部件生产、施工各方之间的综合管理协调责任。
(2)建设单位应在招标文件中明确采用建筑信息模型(BIM)技术的具体要求,在合同中约定BIM技术应用深度和提交成果,整体推进BIM技术在各阶段项目管理中的应用。
(3)全市装配式混凝土结构中使用的部品部件,应由建设单位或其委托的监理单位实施驻厂监造,并留存驻厂监造资料。
(4)建设单位应组织设计、监理、施工单位做好图纸会审及设计交底工作,督促施工单位严格按照审批通过专项的施工方案进行施工。
(5)建设单位要督促施工、监理单位严格按照规范、标准要求进行施工和验收,对在现行规范、验收标准中尚未明确的分部、分项、检验批验收标准等,建设单位要组织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共同制定专项验收要求。
(二)设计单位质量责任
(1)设计单位应按照装配式建筑相关标准规定编制《装配式建筑设计专篇》,细化明确装配率执行情况及技术措施,统筹考虑建筑、结构、机电、装饰等相关专业要求,完成部品部件及节点连接设计,满足构件制作、运输和施工需求。
(2)设计单位应利用建筑信息模型(BIM)开展专业设计和分析、优化。对装配式建筑工程的施工节点应细化设计并辅以细部节点构造详图予以明确。对可能存在的重大风险提出设计要求和技术说明。
(3)对涉及结构安全、主要使用功能、节能、重要建筑材料等重大变更及装配率的变更,应当重新进行施工图审查。
(4)设计单位要加强全过程跟踪服务,不得将涉及结构安全的装配式建筑构件设计分包给其它单位,及时跟踪解决施工过程中出现的问题。
(三)施工单位质量责任
(1)施工单位应根据装配式建筑的特点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体系,建立健全部品部件进场验收制度、施工安装过程质量管控制度、首层或首个代表性施工段试安装验收等内部质量管理制度。
(2)施工单位应根据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及相关技术标准编制装配式建筑工程专项施工方案,经企业技术负责人审核并报总监理工程师审批后实施。专项施工方案应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3)施工单位应建立健全装配式建筑施工人员技术培训及考核制度,装配式建筑的灌浆工、装配工等关键岗位和施工作业人员要经专业培训合格后上岗。施工前应就装配式建筑施工安装的施工工艺、关键工序、质量安全要求向操作人员进行技术交底。
(4)施工单位应对部品部件安装作业进行全过程质量管控,对安装过程重点环节和部位留存影像资料,建立施工过程可追溯的质量管理文档记录和影像记录档案,对档案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四)监理单位质量责任
(1)监理单位要强化事前控制,针对装配式建筑工程的特点,编制装配式建筑工程专项监理实施细则,明确关键环节、关键部位、见证取样及监理旁站具体要求,经建设单位审查同意后实施。
(2)监理单位应编制部品部件生产驻厂监理方案,对部品部件生产制作实行全过程的驻厂监理,加强部品部件生产质量管控。部品部件生产前,对部品部件原材料进行质量检查、见证送检,对部品部件生产过程的隐蔽工程和检验批进行质量验收,对混凝土部品部件强度进行平行检验,对需要进行结构性能检验的部品部件实施见证取样送检。
(3)监理单位应在开工前审核施工单位及部品部件生产单位的质量保证体系,审核装配式建筑部品部件生产和施工安装专项方案,并监督实施。重点核查施工管理人员及部品部件吊装及节点连接等关键工序的技术交底。
(4)监理单位应加强装配式建筑工程施工安装过程的监管,要加强对首层或首个代表性施工段安装、预制构件节点连接、装配式结构构件与现浇结构连接等关键工序、关键部位及灌浆施工过程实施旁站监理;要对钢筋连接套筒与工程实际采用的钢筋、灌浆料的匹配性工艺检验进行见证取样送检;要对外围护预制构件密封防水施工进行重点巡检,验收检验批、预制构件隐蔽安装情况,形成记录资料。所有关键节点和关键部位的隐蔽施工,须实行举牌验收。
(5)工程竣工时,监理单位要将装配式建筑施工过程中的情况和评价结果写入工程质量评估报告。
(五)部品部件生产单位质量责任
(1)应建立健全原材料质量检验、技术交底、首件验收、部品部件生产、出厂检验等环节的全过程可追溯的质量管理制度,要建立完善构件生产全过程质量保证体系。
(2)应配合施工单位、监理单位或建设单位的驻厂人员开展相关工作,并接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3)产品应在显著位置设置标识(或粘贴二维码),标记内容包括工程名称、部品部件名称、生产单位、构件编号、构件规格、生产日期等信息。
(4)部品部件产品质量应符合国家、自治区有关标准规范要求。部品部件出厂时,生产企业应提供产品合格证、出厂检验报告、驻厂监造记录等质量证明文件,其中混凝土结构构件出厂时,应提供质量合格证及钢筋、套筒、灌浆材料、吊件等主要材料复检报告或材质证书、标准养护条件下28天强度检测报告及构件型式检验报告;钢结构构件出厂时,应提供质量合格证以及钢材、焊材、栓钉等主要材料合格证和符合标准要求的检测报告。
二、严格施工图审查
建设单位应提供符合装配式建筑设计深度要求的设计文件,施工图审查机构应按照《装配式建筑评价标准》(GB/T51129)《宁夏装配式建筑装配率计算细则(试行)》(宁建〈科〉发〔2020〕9号)等国家、自治区及银川市相关规定进行审查。
对涉及装配率的后期专项设计(如装饰装修等),建设单位应向审查机构提供装配率设计承诺书,涉及装配率变化的设计变更,原则上由原审查机构负责审查。
三、强化施工环节质量管理
(一)强化部品部件进场质量检查和验收
(1)部品部件进场后,监理单位、施工总承包单位按照制定的验收方案逐批检查验收,查验质量保证文件,检测部品部件实体质量,核对部品部件的相关信息是否与出厂合格证明文件相符,不符合要求的应予退场,不得使用,并形成书面记录。
(2)装配式建筑部品部件要建立部品部件首件验收制度,在同一项目上生产的同类型试制构件或首个部品部件,建设单位要组织设计、施工、监理、部品部件生产单位进行现场验收,并形成完整的验收记录,验收合格后方可进行批量生产。
(3)施工现场应设置部品部件专用堆场,做好排水和隔离措施。大型特殊构件运输、堆放应选用合适堆放方式,采取可靠的质量保证措施。存放部品部件的支架应进行相应的设计验算,确保支架的可靠性和稳定性。
(二)严格装配式建筑工程质量验收
(1)严格执行国家、自治区相关标准要求,做好装配式标准层(单元)的结构验收。建设单位组织设计单位、部品部件生产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开展首个具有代表性的装配式标准层(单元)结构自检与验收,重点对观感质量、位置尺寸偏差、连接质量、防水构造、预留预埋件等进行检查,合格后方可进行后续施工。验收结果作为施工过程管理资料。
(2)按照国家、自治区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标准的要求做好工程竣工验收。装配式建筑项目的施工单位在提交项目竣工申请报告前,按规定组织项目参建的相关施工单位进行工程竣工检查;监理单位按规定组织工程预验收,对工程质量管理资料、工程观感质量和工程实体质量进行全面检查,形成工程预验收报告,其内容纳入监理单位出具的单位工程质量评估报告;装配式住宅工程,建设单位还应组织分户质量检查验收,按户出具分户质量检查验收表,作为住房交付的资料;竣工验收应由建设单位组织,验收申请和验收报告中均应注明装配式建筑装配率等性能指标及验收意见。
四、强化工程质量监督管理
各级工程质量监督管理部门要认真履行装配式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责任。过程监督前要进行监督工作交底,过程监督中要加强对建设、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质量主体责任履行情况及质量管理过程行为监督,抽查预制构件进场质量,以及工程实体结构质量与质量控制资料。具体实施中要重点对主要分部(子分部)工程各环节的质量验收、各责任主体单位竣工验收的组织形式、程序及执行验收标准是否符合有关规定和验收结论是否明确进行监督,并形成监督意见。对不满足要求的,竣工备案部门不予竣工备案。
灵武市、永宁县、贺兰县可参照执行,依法加强对装配式建筑工程质量的监督检查,压紧压实工程参建各方质量责任,切实提升装配式建筑工程质量水平。
银川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4年7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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