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装配式政策|《宣城市关于推进绿色建筑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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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宣城市:到2025年,城镇新建民用建筑中星级绿色建筑比例达到30%,城镇新建建筑中装配式建筑比例达到40%,创建一批既有建筑绿色化改造示范项目,打造1-2个近零能耗建筑示范项目。新立项的政府投资或国有资金投资的单体地上面积5000平方米以上的新建公共建筑和10万平方米以上的新建居住小区应采用装配式建造。其他地上2万平方米以上新建公共建筑和10万平方米以上的新建居住小区原则上采用装配式建造。全面推广应用预制内墙板、叠合板、楼梯、阳台等部品部件,鼓励公共建筑、公共租赁住房、公寓(宿舍)等工程采用钢结构装配式建造方式。

宣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宣城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宣城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关于印发《宣城市关于推进绿色建筑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建管〔2024〕38号

各县(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发展改革委、自然资源规划局,市直相关单位:

为加快推动我市建筑领域绿色低碳转型,促进绿色建筑实现高质量发展,宣城市住建局牵头与发改委、自然资源规划局制定了《宣城市关于推进绿色建筑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现将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宣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宣城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宣城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4年3月19日

(此件公开发布)

宣城市关于推进绿色建筑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

为加快推动我市建筑领域绿色低碳转型,促进绿色建筑实现高质量发展,根据《安徽省绿色建筑发展条例》、《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建筑节能降碳行动计划的通知》(皖政办〔2022〕11号)、《宣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光伏建筑应用实施方案的通知》(宣政办秘〔2022〕65号)、《宣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宣城市绿色建筑发展专项规划 (2024-2025年)的通知》(建管〔2024〕29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落实碳达峰、碳中和目标任务,以建设长三角中心现代化城市为抓手,在城乡建设和城市更新过程中,不断提升绿色建筑品质,降低建筑能源资源消耗,形成建筑领域绿色低碳高质量发展新局面。

二、主要目标

到2025年,城镇新建民用建筑中星级绿色建筑比例达到30%,城镇新建建筑中装配式建筑比例达到40%,创建一批既有建筑绿色化改造示范项目,打造1-2个近零能耗建筑示范项目。

三、重点任务

(一)制定绿色建筑发展计划。各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制定绿色建筑发展工作计划,明确绿色建筑发展目标、发展任务和发展要求,在政策、资金保障、部门联动上争取更多工作支持,采取有力有效措施统筹推进各项重点工作。

(二)提升新建建筑能效水平。组织《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DB34/T 1466-2023、《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DB34/T 5076-2023宣贯培训,鼓励保温材料、门窗等节能产品生产企业升级改造,2025年起,全市城镇新建民用建筑全面执行75%节能设计标准。

(三)扩大星级绿色建筑实施范围。城镇新建全装修居住建筑、大型公共建筑和政府投资的公共建筑按照一星级及以上标准建设。鼓励建设单位开发建设高星级绿色建筑。引导农村新建建筑参照绿色建筑相关标准建设绿色农房。

(四)规范绿色建筑标识管理。完善绿色建筑一星级标识的相关管理制度,组织开展一星级绿色建筑标识认定工作以及二星级以上绿色建筑申报推荐工作。建立标识撤销机制,对不符标准、弄虚作假等行为给予限期整改或直接撤销标识处理。

(五)闭合绿色建筑全过程管理。建设、设计、施工、监理等各方严格落实绿色建筑质量管理主体责任。设计单位应编制有针对性的绿色建筑专篇、建筑专业总述、分专业说明等。施工图审查机构应根据绿色建筑规划设计方案和省市绿色建筑有关标准要求开展审查,审查报告中应有绿色建筑专项审查结论,施工图审查合格书应注明项目星级,未达到相应星级标准要求的,不得通过审查。建设单位组织工程竣工验收,应当对建筑是否符合绿色建筑标准等级进行验收,不符合绿色建筑标准等级相关要求的,不得通过竣工验收。加强源头管控,自然资源、发改、住建等部门应将绿色建筑纳入审批和备案环节,住建部门对全市绿色建筑项目建设和实施情况进行检查,建立全过程闭环监管体系。

(六)深化既有建筑绿色化改造。结合老旧小区改造、城市更新建设等工作内容,以更换节能门窗、加装太阳能光伏、太阳能路灯、更换节能灯具和节水器具为重点,有计划、分步骤地开展既有居住建筑绿色化改造。充分发挥政府示范引领作用,率先对政府机关办公、公共机构建筑制定绿色化改造方案,鼓励建设单位采用合同能源管理等市场化方式进行改造。

(七)推广可再生能源多元化应用。城镇新建居住建筑、新建公共建筑屋顶面积达500平方米及以上且屋顶规划设计无特殊用途时,应安装光伏系统。积极推动酒店、学校和医院等有稳定热水需求的公共建筑应用太阳能和空气能耦合系统。因地制宜采用浅层地热能、水源热泵、生物质能等可再生能源。可再生能源应用应与建筑主体同步设计图审、同步施工、同步交付使用。

(八)引导绿色建材工程应用。结合我市实际,重点发展光伏建材、保温材料、高性能节能门窗、高性能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磷石膏、耐磨砂和建筑垃圾再生资源利用产品等绿色建材;鼓励建材企业申请绿色建材认证标识,推动绿色建材试点示范工程建设,绿色建筑等级为二星级及以上,绿色建材应用比例不低于30%,支持政府投资工程、社会投资重点工程项目选用绿色建材。

(九)鼓励装配式建筑稳步发展。新立项的政府投资或国有资金投资的单体地上面积5000平方米以上的新建公共建筑和10万平方米以上的新建居住小区应采用装配式建造。其他地上2万平方米以上新建公共建筑和10万平方米以上的新建居住小区原则上采用装配式建造。全面推广应用预制内墙板、叠合板、楼梯、阳台等部品部件,鼓励公共建筑、公共租赁住房、公寓(宿舍)等工程采用钢结构装配式建造方式。

(十)推广超低能耗建筑技术应用。鼓励政府投资或者政府投资为主的项目,按照建筑面积从“小”到“大”,建设范围从“试点”到“推广”的思路,开展超低能耗建筑试点建设。申请容积率奖励的超低能耗建筑,申报单位应在规划设计阶段编制超低能耗建筑设计专项技术方案,住建部门组织对专项方案进行论证,并根据论证结果向申报单位出具认定意见。申报单位依据认定意见向自然资源规划部门申请,可享受建筑面积最高不超过建筑单体计容建筑面积的3%的容积率奖励。

四、保障措施

(一)健全工作机制

健全加快推进绿色建筑、装配式建筑高质量发展工作机制,市住建局为牵头单位,负责组织协调工作,认真落实行动实施方案内容,确保实施方案内容落实到位。

(二)加强工作分工

市住建局加强指导全市绿色建筑、装配式建筑项目的管理。在项目规划条件中提出绿色建筑、装配式建筑配建要求,工程竣工验收时,将绿色建筑、装配式建筑作为重点抽查内容。

市发展改革委对实行审批的民用建筑项目,审查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申请书中是否明确绿色建筑、装配式建筑相关指标要求。

市自然资源规划局在项目招拍挂和规划方案审查时,根据本实施意见,落实规划条件中关于绿色建筑和装配式建筑的配建要求。

各县市区住建局对绿色建筑、装配式建筑的施工图审查情况进行统计,按月汇总报送市住建局。各县市区相关主管部门应严格落实本实施意见要求。

(三)完善督查考核

在全市节能目标责任考核、生态文明考核中,加大对各县市区绿色建筑、装配式建筑、可再生能源利用年度计划制定、工作机制建立、队伍能力建设、发展品质、宣贯培训等情况的考核力度。

(四)强化宣传培训

普及绿色建筑、装配式建筑知识和绿色发展理念,通过报刊、电视、网络、微博、微信公众号等媒体和公交、社区等渠道,利用专题培训、专家讲座等多种形式宣讲解读相关政策、先进经验、典型案例等,提高社会公众对绿色建筑的认知度和市场接受度,营造良好的舆论环境和社会氛围。加快培育绿色建筑、装配式建筑专业技术人才,着力提升行业从业人员素质,形成规模化、专业化的绿色建筑、装配式建筑产业工人队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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