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装配式政策|福建:关于做好装配式市政工程评价管理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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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装配式市政工程评价管理工作的通知

闽建筑函〔2024〕47号

各设区市住建局、平潭综合实验区交建局:

为贯彻落实《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大力发展装配式建筑的实施意见》(闽政办〔2017〕59号),推广使用装配式建筑各类部品部件,省厅印发了《关于大力推行市政工程工业化建造的通知》(闽建筑〔2023〕9号)和《福建省装配式市政工程评价标准》(DBJ/T 13-453-2024),支持市政工程采用工业化建造方式。为便于各地加强装配式市政工程管理,明确装配式市政工程认定依据,现就做好装配式市政工程评价管理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设区市、平潭综合实验区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按照闽建筑〔2023〕9号文要求,积极推动市政道路、桥梁、管廊等工程采用工业化建造方式,并按照《福建省装配式市政工程评价标准》(DBJ/T 13-453-2024)开展认定评价。评价结果作为装配式市政工程业绩、享受装配式建筑扶持政策以及评价各地装配式建筑发展情况的依据。

二、装配式市政工程评价工作可以参照《福建省装配式建筑和装配式内装修工程评价管理办法(试行)》(闽建〔2024〕6号)规定的评价程序和监督管理等要求组织实施。评价申请表和评价申报材料清单详见附件1、附件2。

三、本通知自2024年10月1日起实施。

附件:1.福建省装配式市政工程评价申请表

2.福建省装配式市政工程评价申报材料清单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4年8月26日

附件下载:闽建筑函〔2024〕47号附件.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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