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装配式政策|重庆│黔江区拟发布关于大力发展装配式建筑的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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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政府

关于大力发展装配式建筑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

装配式建筑是用预制部品部件在工地装配而成且满足相关评价标准的建筑。发展装配式建筑是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和新型城镇化发展的重要举措,是建设行业贯彻绿色发展理念和创新发展理念的具体体现,是推进建筑业转型升级、实现建筑产业现代化的重要抓手。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大力发展装配式建筑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6〕71号)、《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大力发展装配式建筑的实施意见》 (渝府办发〔2017〕185号)、《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推进建筑产业现代化促进建筑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渝府办发〔2020〕107号)等文件精神,大力发展装配式建筑,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发展目标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落实中央城镇化工作会议、中央城市工作会议总体部署,牢固树立新发展理念,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按照适用、经济、安全、绿色、美观的要求,推动建造方式创新,大力发展装配式混凝土建筑和钢结构建筑,不断提高装配式建筑在新建建筑中的比例。坚持标准化设计、工厂化生产、装配化施工、一体化装修、信息化管理、智能化应用,提高技术水平和工程质量,促进建筑产业转型升级。建设渝东南片区装配式建筑产业基地,积极打造集设计研发、生产、施工安装、质量检测、人才培养、物流运输于一体的工业化、数字化、绿色化现代建筑产业园。

二、实施要求

全区保障性住房和建筑面积2000平方米以上的政府投资、主导建设的建筑工程项目,桥梁、综合管廊、人行天桥等市政设施工程项目,应采用装配式建筑或装配式建造方式。已建成学校、幼儿园、医院、养老院、政府机关等100米范围内噪音敏感区域的出让地块,将装配式建筑实施要求纳入土地出让条件(渝建〔2019〕436号)。从2025年1月起,可建建筑计容建筑面积5万平方米及以上的土地出让时,应将装配式建筑实施要求纳入供地方案,并落实到土地出让合同中(渝建科〔2020〕35号)。从2025年起,每年在建设项目供地面积总量中实施装配式建筑的面积比例不低于30%(其中舟白、正阳片区不低于40%),并逐年增长5%,装配率应满足市级相关规定(渝建〔2019〕436号)。

三、重点任务

(一)发展装配式建筑全产业链。制定装配式建筑产业专项规划,加大内育外引工作力度,支持全国装配式建筑知名企业和本地龙头企业在黔江投资建设生产基地;支持具有丰富工程实践经验的装配式建筑设计、施工企业来黔发展;引导传统建材企业向装配式部品部件生产企业转型;建立装配式部品部件质量检测渝东南中心。打造装配式建筑产业园区,统筹发展装配式建筑研发、设计、生产、施工、装修、检测及装备租赁、物流运输、运行维护等全产业链(渝建〔2019〕436号)。力争2028年前在我区建成渝东南装配式建筑产业基地,培育2-3个装配式建筑部品部件生产企业、装配式建筑装备制造、物流运输及其他配套产业,培育一批具有较高装配式施工技术水平的骨干企业以及与之相适应的专业队伍。

(二)推动装配式建筑新技术及工业化、信息化深度融合。推行一体化集成设计,重视建造师对建筑结构、机电设备、部品部件、装配施工、装饰装修的核心统筹作用,重点关注隔热、通风、采光、隔声等建筑性能,推行通用化、模数化、标准化设计方式。大力推广应用水平预制构件,预制非承重外墙、预制内隔墙。逐步推广应用预制柱、预制承重墙、围护墙与保温隔热装饰一体化技术、内隔墙与管线装修一体化技术。推行工业化装修,推进一体化装修模式和集成厨卫、管线分离等新技术应用,促进传统装修向工业化装修转型发展(渝建〔2019〕436号)。加快推动新一代信息技术与建筑工业化技术协同发展,在建造过程加大互联网、物联网、BIM技术、大数据、人工智能、区块链等新技术的集成与创新应用(渝建科〔2020〕35号)。

(三)引用合理建造形式。商品住宅建造中积极推广应用装配式混凝土建筑;在大型公共建筑、大跨度工业厂房建造中优先采用装配式钢结构建筑;在风景名胜区及园林景观、仿古建筑等领域,倡导发展现代装配式木结构建筑;在农房建造中积极推广装配式混凝土建筑及装配式钢结构建筑;在临时建筑(含工地临时建筑)、管道管廊等建造中积极采用可装配、可重复使用的部品、部件,推广使用预制内外墙板、楼梯、叠合楼板、阳台板、梁以及集成式橱柜、卫生间浴室等构配件、部品部件。

(四)推行工程总承包。装配式建筑原则上采用以“设计—采购—施工”EPC工程总承包模式,可按照技术复杂类工程项目招投标。工程总承包企业要建立适应装配式建筑特点的组织机构和质量管控体系,对工程质量、安全、进度、造价负总责。健全与装配式建筑工程总承包相适应的发包承包、施工许可、分包管理、工程造价、质量安全管理、竣工验收等建设管理制度,加快推进工程设计、部品部件生产、施工和采购的统一管理和融合发展(渝府办发〔2017〕185号)。

(五)推行建筑全装修。推行装配式建筑全装修与主体结构、机电设备一体化设计和协同施工。积极推广标准化、集成化、模块化装修模式,促进材料、部品和设备管线集成化等技术的应用,推广设备管线与结构分离的技术体系。加快推进装配化装修,发展成品住宅。倡导菜单式全装修,满足消费者个性化需求。在《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中完善相关内容(渝府办发〔2017〕185号)。

(六)促进绿色融合发展。积极推进绿色建材在装配式建筑中的应用,逐步提高装配式建筑在绿色建筑评价中的权重比例,推动可再生能源在装配式建筑中的应用,促进装配式建筑与绿色建筑、超低能耗建筑、智能建筑融合发展(渝府办发〔2017〕185号)。

(七)确保工程质量安全。完善装配式建筑质量安全管理制度,健全质量安全责任体系,落实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部品部件生产企业的质量安全主体责任,规范施工图审查机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工程造价咨询机构等中介机构行为。加强行业监管,建立全过程质量追溯制度,加大抽查抽检力度,严肃查处质量安全违法违规行为(渝府办发〔2017〕185号)。

(八)培育产业队伍及装配式建筑培训宣传。建立有利于现代建筑产业工人队伍发展的长效机制。支持企业、行业协会与高等院校和职业学校联合办学培养装配式建筑管理和技术人才。开展装配式建筑系列标准培训,在相关从业人员的继续教育中增加装配式建筑内容,提高装配式建筑实施能力。强化技能与安全教育培训,推动农民工逐步转型为装配式建筑产业工人。加强装配式建筑人才培养,鼓励企业建立装配式建筑实训基地,开展装配式建筑工人操作实训。各部门、街道、乡镇要通过多种渠道和形式广泛宣传装配式建筑优势,提高公众对装配式建筑的认知度,营造政府、企业、院校、公众共同关注并积极参与的良好氛围,促进我区装配式建筑产业和市场健康发展(渝府办发〔2017〕185号)。

(九)推动工程项目试点示范。推动装配式建筑示范工程建设,重点对工程总承包、BIM技术应用、绿色建筑技术等内容进行示范推动,探索形成符合我区实际的建筑产业现代化技术路线、组织模式和监管机制。鼓励全区范围内具有良好示范带动作用和推广价值的装配式建筑项目,在取得施工审查合格书后,积极申报重庆市建筑产业现代化示范工程(渝府办发〔2017〕185号)。

四、配套措施及激励政策

(一)加强政府引导。充分发挥政府投资项目的带动作用,对保障性住房和政府投资、主导建设的建筑工程及市政设施项目,区发展改革委按装配式建筑或装配式建造方式核准投资估算和设计概算。区城乡建委将装配式建筑或装配式建造方式要求纳入初步设计审批和施工图审查备案(渝府办发〔2017〕185号)。

(二)加强规划引领。由区城乡建委牵头,会同区规划局编制《黔江区装配式建筑发展专业规划》,明确装配式建筑实施比例、实施范围等控制性指标。出让土地时,区规划局要将装配式建筑发展专业规划的有关要求,纳入规划设计条件(渝府办发〔2017〕185号)。

(三)加强用地保障。实施装配式建筑项目,区规资部门要根据设计条件,将装配式建筑的有关内容纳入供地方案,落实到土地使用出让条件中。要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镇乡)总体规划和全区装配式建筑发展目标任务,在每年的建设用地计划中,安排专项用地指标,保障部品部件生产企业(生产基地)建设用地和装配式建筑项目建设用地(渝府办发〔2017〕185号)。

(四)加强财税扶持。统筹用好市级及本级财政现有资金,对装配式建筑示范工程、产业基地给予适当资金补助,支持装配式建筑发展。对符合条件的装配式建筑部品部件生产企业,经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按规定享受相关优惠政策;对符合规定的新型墙体材料,享受增值税即征即返优惠政策(渝府办发〔2017〕185号);对符合相关规定的装配式建筑建设单位,按照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规定,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在技术应用、组织管理等方面有良好的示范带动作用,具有可复制可推广价值,列入重庆市建筑产业现代化示范项目实施计划的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根据项目示范内容和示范效益,积极争取市级财政专项资金支持;装配式建筑项目按其采用的扬尘污染控制措施情况,享受环境保护税优惠(渝府办发〔2020〕107号)。

(五)支持装配式建筑商品房预售。装配式建筑商品房项目在办理预售许可时,可以将预制部品部件投资计入工程建设总投资,可以将预制部品部件生产纳入工程进度衡量。达到以下工程进度时可申请办理预售许可:一是拟预售房屋为八层以下的,已建房屋建筑面积达到拟建房屋面积的二分之一以上,且预制部品部件采购生产投资额达到主体结构总投资15%以上,可视为完成主体建筑封顶;二是拟预售房屋为九层及以上的,已建房屋建筑面积达到拟建房屋面积的四分之一以上,且预制部品部件采购生产投资额达到主体结构总投资20%以上,可视为完成拟建房屋面积二分之一(渝建科〔2019〕436号)。

(六)完善招投标和工程总承包政策。装配式建筑经行业主管部门认定为技术复杂的,可采用资格预审公开招标;经行业主管部门认定并经招投标行政监督部门同意,可采用综合评估法。招标人根据项目实际情况组织招标,可将投标人具备工厂化生产基地、相应预制部品部件生产及安装能力、装配式建筑工程业绩、建筑信息模型(BIM)技术应用能力等作为投标资格或者商务条件。政府投资装配式建筑工程在初步设计审批完成后即可进行工程总承包招标;在确定建设规模、建设标准、投资限额、工程质量和进度要求的条件下,允许装配式建筑工程项目在没有详细工程量清单的条件下带方案招标(渝府办发〔2020〕107号)。

(七)加强科技创新扶持。围绕产业链部署创新链、围绕创新链布局产业链,将装配式建筑、智能建造、绿色建造等纳入区级科技计划项目予以重点支持。科技部门从科技攻关计划安排专项科研经费,用于支持关键技术攻关以及设计、标准、施工工法等技术研究。落实好促进科研成果转化相关政策,对装配式建筑部品部件生产企业、职业院校、施工企业等开展装配式建筑相关研究工作给予支持(渝府办发〔2020〕107号)。

(八)加大交通物流支持。交通运输部门、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对运输装配式预制混凝土构件、钢结构等超大、超宽部品部件的车辆,在物流运输、交通保障方面给予支持。交通主管部门开通或协调办理装配式建筑部品部件运输“绿色通道”,优化符合安全规定的装配式建筑部品部件高速公路、城镇道路运输手续办理流程,对重点工程部品部件运输给予通行支持(渝府办发〔2017〕185号) 。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保障。区城乡建委牵头,各部门参与的装配式建筑发展会商机制,组织、协调、推动全区装配式建筑发展。各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密切协调配合,加大支持力度,确保各项任务落到实处。

(二)优化政府服务。相关部门在办理工程建设项目立项、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环境影响评价、施工许可、商品房预售许可等相关手续时,对装配式建筑项目给予优先办理。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对运输预制混凝土及钢构件等超大、超宽部品部件的车辆,在物流运输、交通保障方面予以支持。

(三)强化项目监督。区城乡建委、区发改委、区规资局等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对装配式项目的监督管理。区城乡建委要搞好动态监管和行业统计工作,建立装配式建筑项目、部品部件生产企业的档案和台账,实现信息化管理,并与相关部门共享有关信息。

(四)加强宣传引导。各部门要通过多种形式深入宣传发展装配式建筑的经济社会效益,广泛宣传装配式建筑基本知识,提高社会认知度,营造各方共同关注、支持装配式建筑发展的良好氛围,促进装配式建筑相关产业和市场健康发展。

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政府

2024年 月 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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