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装配式政策|《厦门市促进建筑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征求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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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促进建筑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意见的通知》(厦府规〔2020〕8号)文件执行以来,对厦门市建筑业产业高质量发展起到了较好的促进作用,根据市政府工作部署,拟对该文件进行修订,厦门市住房和建设局已拟定《厦门市促进建筑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建议,相关意见建议请于2024年9月27日前反馈市住房和建设局建筑业处,反馈邮箱:xmjsjzy@163.com。

厦门市促进建筑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征求意见稿)

为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全面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住房城乡建设领域重要论述,加快我市建筑业转型升级,持续深化建筑业改革,推动建筑工业化、数字化、绿色化发展,优化建筑业产业结构,提升建筑业服务保障水平,激发市场活力,推动高质量发展,提出以下若干意见。

一、加快建筑业产业结构优化

(一)培育发展龙头骨干企业。坚持扶优扶强,对产值等指标超过一定标准的建筑行业企业,由市政府、市住房和建设局分级视情给予通报表扬。市住房和建设局牵头出台龙头骨干企业培育措施,建立领导挂钩服务机制,实行“一对一”帮扶措施。实施特级企业、综合资质企业、百亿企业、信用优质企业、总部企业、国家高新企业、上市企业等专项培育计划。

责任单位:市住房和建设局、市人社局

(二)鼓励企业晋升资质等级。重点培育有实力的企业晋升特级,力争到2030年新增10家特级施工总承包企业。对晋升资质等级的建筑行业企业,给予信用分数认定,并按以下标准予以市级奖励:企业最高资质等级晋升为施工总承包特级资质的,自晋升年度起,5年内给予累计不超过500万元奖励,每年奖励不超过其年度对我市经济贡献值;企业最高资质等级晋升为施工总承包一级、工程设计行业或综合甲级、工程勘察综合甲级、工程监理综合资质的,一次性奖励50万元(晋升公路、铁路、港航、水利水电、电力、矿山、冶金、石油化工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的企业,奖励标准可为上述标准的1.5倍)。

责任单位:市住房和建设局、市财政局

(三)鼓励企业发展壮大。根据企业每年营业收入予以市级奖励:特级总承包企业年营业收入50亿元的、一级总承包企业年营业收入30亿元的、一级专业承包企业年营业收入20亿元的,当年度给予一次性奖励30万元,在此基础上,营收每增加10亿元,奖励金额增加10万元;根据企业建筑业营收同比增量每5亿元给予30万元奖励,并给予认定信用分数。

责任单位:市住房和建设局、市财政局

(四)加大招商引资力度。积极引进施工总承包特级、一级资质企业、工程设计综合资质企业,重点引进具有公路、铁路、港航、水利、电力工程施工总承包和大型桥梁、隧道、钢结构工程专业承包一级资质的企业。对迁入厦门的建筑行业企业,按以下标准予以市级奖励:特级总承包企业自迁入年度起,5年内给予累计不超过1000万元奖励,每年奖励不超过其年度对我市经济贡献值;一级总承包企业按其迁入当年在厦营业收入达到15亿元的,一次性给予100万元奖励,在此基础上,营业收入每增加10亿元,奖励金额增加20万元。工程设计综合资质企业按其迁入当年在厦统计的营业收入,达到5亿元的,一次性给予50万元奖励,在此基础上,营业收入每增加2亿元,奖励金额增加20万元。

责任单位:市住房和建设局、市财政局、市商务局、各区政府

(五)探索海峡两岸融合发展。推动建筑市场对台开放,台湾建筑行业企业在办理企业备案手续后,可以依法承接我市工程项目。进一步扩大范围,直接采认建筑师、营造工程管理技术士、建筑工程管理技术士等台湾职业资格,采认后可在本市提供相应专业服务。从企业标准到行业标准,推动建筑领域海峡两岸共通标准。落实对台企业资质、工程业绩等认定。鼓励本地企业加强与台湾企业交流合作,对推动建筑领域海峡两岸融合发展取得成效的,给予信用激励。

责任单位:市住房和建设局、市人社局、市委台办

(六)发展专精特新企业。培育一批特色专业资质承包企业,引导资质等级较低的企业、中小企业向特色专业企业发展,支持工程设计企业、施工专业承包企业做专做精。鼓励施工总承包企业与优质专业承包企业、劳务分包企业签订长期稳定的合作关系,将专业承包和施工劳务分包给专业及劳务承包企业,给予记录良好信用记录。

责任单位:市住房和建设局

二、转变产业发展模式

(七)推动工程总承包模式发展。适宜采用工程总承包的政府投资项目、国有资本占控股的项目,特别是明确实施装配式建筑或智能建造的项目,在符合省市相关规定情况下鼓励推行工程总承包模式。鼓励设计单位和施工总承包单位完善资质序列,积极开展工程总承包业务,鼓励设计企业牵头实施工艺主导型、创意主导型等工程总承包项目。推动建立适用于工程总承包模式的计价管理实施细则。拓展工程总承包模式向融资、运营的融合发展,加快推进装配式建筑领域的工程总承包模式(EMPC),实现设计、生产、施工一体化闭环管理。

责任单位:市住房和建设局、市财政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市政园林局,各区政府

(八)发展全过程工程咨询。每年安排一定比例的政府投资项目、国有资本控股的项目带头推行工程建设全过程咨询服务,鼓励社会投资项目采用工程建设全过程咨询服务。加快培育一批涵盖投资决策、建设实施、运营维护等阶段的全过程咨询企业。对有效提高工程质量、缩短工期、节省投资的全过程工程咨询单位,鼓励建设单位按产生效益的一定比例予以奖励。

责任单位:市住房和建设局、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市政园林局,市招投标中心

(九)推动企业多元化经营改革。鼓励本市建筑行业企业参与本市重大投资类、大型基础设施、片区综合开发项目、房地产项目的投资、建设、运营。推行开发建设一体化经营模式,建设单位具备相应资质的,其全资、控股或占主导地位的建设项目可自行组织设计、施工。

责任单位:市国资委、市住房和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厦门港口局、市市政园林局、市农村农业局,市招投标中心,各区政府

三、大力发展智能建造新质生产力

(十)构建智能建造发展体系。编制厦门市智能建造发展规划,制订产业扶持政策、标准体系,建立健全与智能建造相适应的监管机制,完善配套的工程计价依据。建设智能建造监管服务平台,推动项目立项、工程报建、施工图审查、招标投标、质量安全监管、竣工验收备案、档案移交、运维全过程数字化管理。

责任单位:市住房和建设局、市数据管理局、市发改委、市资源规划局、市工信局

(十一)加大项目示范引领。大力推广应用装配式建筑,在土地出让阶段或项目立项或初步设计概算批复时由相关部门明确装配式建筑要求。对于政府及国有企业投资的5万平方米以上的建筑工程或2亿元以上的市政工程应积极采用智能建造技术,推广使用建筑机器人、智能施工电梯、5G无人塔吊、造楼机、建筑信息模型(BIM)、智慧工地平台及全生命周期管理平台。

责任单位:市住房和建设局、市发改委、市资源规划局、市国资委

(十二)大力推进智慧工地建设。深入开展智慧监管应用,开展智慧工地星级评价,推动BIM技术、5G、区块链、人工智能、物联网、云计算、大数据等信息技术在智慧工地的集成化应用,逐步推进安全监控、质量管控、绿色施工等关键技术应用全覆盖,实现施工过程相关信息的全面感知、互联互通、智能处理和协同工作。

责任单位:市住房和建设局,市质安站

(十三)加大资金奖补。支持智能建造试点(示范)项目建设和智能建造科技研发。对认定为省、市智能建造、BIM技术应用的试点、示范项目等,给予实施单位资金奖励,鼓励项目申报国家级智能建造试点项目或科技示范工程。具体细则由市住房和建设局会同市财政局制定。

责任单位:市住房和建设局、市财政局

(十四)加强金融支持。对被认定为市级以上智能建造试点项目的,可参照绿色建筑给予绿色金融支持。商品房项目被认定为市级以上智能建造试点、示范项目的,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该商品房时,在我市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限额内,其可贷额度可在计算公式测算金额的基础上予以上浮。

责任单位:厦门金融监管局、市住房和建设局,市住房公积金中心

(十五)加强工程招投标应用。依法应招标项目,招标人可在公告中明确对应用智能建造的具体技术要求,将智能建造专项施工方案在技术标中列专篇,作为技术标评分内容。鼓励招标人在工程招标文件中,将投标人参建项目入选智能建造试点项目作为定标择优因素,同等条件下具备智能建造项目业绩的投标人优先。

责任单位:市住房和建设局,市招投标中心

(十六)实施智能建造容积率奖励。新出让地块在土地出让公告中可明确规划总建筑面积≥5万平方米的房地产等项目应用智能建造技术,并给予容积率奖励。对被认定为装配式建筑或智能建造试点项目的商品房建筑,预制外墙部分或叠合外墙的预制部分建筑面积可不计入容积率核算。具体实施细则由市住建局会同市资源规划局制定。

责任单位:市资源规划局、市住房和建设局

(十七)推动产业集聚化发展。高标准建设智能建造产业园,布局智能装备、智能生产、数字设计、智慧运维产业,建设智能建造研发中心,推动上下游产业向产业基地和园区集聚,形成区域性智能建造产业生态和门类齐全、配套完善的产业发展格局。

责任单位:市住房和建设局、市工信局、市资源规划局

四、推进绿色建筑发展

(十八)加快绿色建材产业链发展。大力发展装配式建筑、新型墙板材料、环保装饰材料、新型绿色建筑功能材料等新型建筑材料。不断提高产品通用性、预制率和抗震性能。加快发展绿色墙体材料、功能性建筑材料,提高智能化、环保化、健康化水平。使用绿色建材产品的项目,将在各类评奖评优中给予优先推荐。

责任单位:市工信局,市住房和建设局,市资源规划局

(十九)大力推广绿色建造。加大绿色新技术应用推广力度,推动绿色施工技术全面应用。不断提升建筑安全耐久、健康舒适、资源节约、环境宜居水平,提高建筑健康性能指标,持续提升绿色建筑品质。推动政府投资项目率先示范,加大超低能耗试点项目建设,推进超低能耗、近零能耗建筑规模化发展。强化绿色金融支持绿色建筑发展,提供项目上下游产业链需求的金融服务,在融资额度、授信审批、贷款利率、保险费率等方面提供差异化服务。

责任单位:市住房和建设局,市资源规划局,市生态环境局,厦门金融监管局

(二十)加强绿色低碳技术研发。开展绿色低碳节能减排相关建设科技项目研究,支持建筑碳达峰碳中和、建筑能效提升、健康舒适建筑、智能智慧建造、资源化利用等绿色低碳发展。鼓励符合条件的绿色低碳建设科技成果申报国家、省、市科学技术进步奖、绿色建筑创新奖等奖项。

责任单位:市住房和建设局,市生态环境局

(二十一)推进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加快推进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项目落地,继续推进房屋拆除工程实施建筑废土资源化利用,鼓励业主(代建)单位采用移动式设备现场处置建筑垃圾,实行房屋拆除、建筑废土资源化利用及清运一体化管理。

责任单位:市住房和建设局、市资源规划局、市生态环境局

五、推动科技创新

(二十二)着力推进企业科技创新。鼓励施工企业加大科研投入,建立科技创新平台和科研技术研发机构,参与编制国家、行业和地方标准,申报发明专利、工法,开展科技成果转化应用。大力推广新技术应用,鼓励建筑业企业推广建筑新科技、新技术、新工艺等10项新技术的应用,提高工程质量水平,增加工程科技含量,积极创建新技术应用示范工程。对企业实际发生的研发投入,按规定给予税前加计扣除等税收优惠。

责任单位:市住房和建设局、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税务局、市工信局、市科技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利局

(二十三)实施科技创新奖励。对建筑业企业当年获批国家(企业)重点实验室、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国家企业技术中心、国家产业(制造业、技术)创新中心的,奖励50万元。对建筑业企业当年获批省级企业技术中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的,奖励20万元。对被认定为省级以上(含省级)高新技术企业的,奖励20万元;对获评省级以上(含省级)质量奖、科学技术奖的,奖励10万元。

责任单位:市住房和建设局、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工信局、市科技局

六、支持企业“走出去”发展

(二十四)对企业承接市外项目提供金融支持和资金奖励。鼓励企业开户银行对在市外承接建设经营转让(BOT)模式、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等模式项目或造价1亿元以上工程,且符合信贷政策和贷款条件的企业给予优先安排资金。企业域外当年营收增长的给予信用激励,并每5亿元给予10万元资金奖励。

责任单位:市住房和建设局、市财政局、人民银行厦门中心支行、厦门金融监管局

(二十五)支持企业开拓境外市场。鼓励企业抱团外出拓展业务,协调企业在外业务相关问题。各相关部门应当为企业拓展境外市场提供高效便捷的咨询、融资、担保、退税、人员、法律援助、和货物通关等服务;对符合条件的对外承包工程建设项目,按照本市对外投资合作扶持政策给予支持。对本市建筑行业企业及其全资或控股母公司、关联公司在境外完成的工程业绩和奖励,在企业资质升级、执业资格认定注册、评先评优、信用评价以及本市参加招投标资格审查时予以认可,具体认定细则由市住房和建设局牵头另行制定。

责任单位:市住房和建设局、市商务局、市税务局、厦门金融监管局,市招投标中心、市造价站

七、加强人才队伍建设

(二十六)培育行业领军人才。鼓励建筑行业企业设立院士、大师工作站(室),带动我市优秀青年人才成长。对培育或引进中国科学院、中国工程院院士、国家卓越工程师或国家级勘察设计大师的本市建筑行业企业,给予信用激励,每增加1名给予企业奖励500万元;对培育或引进省级勘察设计大师的,给予信用激励,每增加1名给予企业奖励50万元。支持并指导行业协会、学会开展优秀勘察设计师认定,培育一批杰出勘察设计大师,建立以大师为引领的多层次人才梯队。

责任单位:市住房和建设局、市财政局、市人社局

(二十七)加大人才队伍培育。健全“产学研”联动培训机制,支持企业同高等院校、行业协会、培训机构等联合开展技能教育,通过校园招聘、市场引进、定向培养等多种形式,引进和储备一批适应建筑产业现代化和国际化发展的技术及管理人才。倡导“建筑工匠”精神,定期举办职业技能大赛,培育一批大国工匠、能工巧匠、建筑业高层次技术技能人才、建筑工程大师,为建筑行业高质量发展提供强有力支撑。

责任单位:市住房和建设局、市人社局、市委社会工作部

(二十八)加快培育新时代建筑产业工人队伍。确定一批规模较大、信用口碑好、具有一定自有工人基础的企业,开展建筑企业自有工人试点工作,深化建筑业劳务用工组织模式改革,加快培育施工企业自有建筑产业工人队伍,对成效显著的企业予以表扬并纳入信用评价。鼓励建设建筑工人培育基地,完善职业技能培训体系。开展智能建造、装配式建筑等产业工人培训,进一步提升建筑产业工人职业能力和技术水平。

责任单位:市住房和建设局、市人社局

八、提高企业服务保障

(二十九)支持企业总部及基地建设。对符合条件的建筑业总部企业,按照本市有关加快总部经济高质量发展的相关政策给予扶持。支持优势建筑行业企业购地建设总部项目,企业可以在厦建筑业产值折抵商办类用地的地方经济贡献要求。各区要结合企业的发展需求,安排适量用地满足企业总部办公基地、科研培训基地以及建筑工业化基地等项目的建设用地需求。对建筑行业企业在工业园区建设工业生产基地的,可参照工业企业供地;购买办公场所的按本市相关优惠政策给予安排。

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资源规划局、市科技局、市工信局、市住房和建设局,各区政府

(三十)提升人才住房保障水平。提升建筑行业企业住房保障水平,根据建筑行业企业综合贡献安排一定数量的保障性商品房、配售型商品房等房源指标,由企业自行分配给骨干员工,具体分配细则由市住房和建设局另行制定。

责任单位:市住房和建设局、市人社局、市税务局、市资源规划局

(三十一)妥善解决人才子女就学需求。市区两级可结合建筑行业企业综合贡献等条件按规定给予就学支持,对符合条件的企业高管和骨干员工子女入学,综合本人意愿统筹安排到优质公办学校(幼儿园)、普惠性民办园或“厦门市人才子女学校”就读。

责任单位:市住房和建设局、市教育局,各区政府

(三十二)支持民营建筑行业企业发展。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招标人不得对民营企业设置歧视性的资质资格条件或者评标评审标准。鼓励国有企业与优质民营企业组成联合体参与项目投标,总承包单位在确定分包单位时优先考虑优质民营企业的,建设单位应当予以支持。主动对接帮扶重点民营企业,及时解决企业面临的困难问题。

责任单位:市住房和建设局、市国资委

九、规范建筑市场秩序

(三十三)优化工程招标投标制度。落实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要求,对建筑行业企业在工程招标投标中平等对待。规范投标人资格要求,建设工程招标时不得设置高于项目所需资质等级的条件要求。不断完善建设工程招标投标“评定分离”制度,落实招标人对招标评标定标过程及其结果的主体责任。

责任单位:市住房和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国资委、市农村农业局、厦门港口局,市招投标中心,各区政府

(三十四)加强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建设。进一步完善建筑市场信用评价体系,引导企业诚信经营,构建起以信用为基础的建筑市场监管长效机制。严厉打击违法行为,构建诚信守法、公平竞争、追求品质的市场环境。鼓励在招投标活动中充分运用省、市有关信用评价结果,拓宽运用范围,具体办法由市住房和建设局牵头另行制定。

责任单位:市住房和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厦门港口局、市农村农业局、市市政园林局,市招投标中心,各区政府

(三十五)加强过程结算管理。推行重大重点工程的过程结算工作,对因设计变更、现场签证、价差调整导致的施工成本和工期变化及时予以审核,缩短结算时间。探索建筑信息模型(BIM)技术在过程结算的应用,实现工程造价的动态控制。

责任单位:市住房和建设局、市财政局,市招投标中心、市造价站、市财政审核中心

(三十六)规范工程价款结算。规范建设单位执行工程预付款、工资款、进度款和竣工结算制度,预付款不得低于合同总价的10%,不得以未完成结算审计为由延期工程结算、拖欠勘察设计费和工程款。对不及时足额支付工程价款引发群体性事件和造成质量安全事故的责任人依法予以追责。政府投资、国有资金投资项目的施工发包承包,应当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不得由施工单位垫资建设,不得强制或者变相强制以审计机关的审计结果作为工程价款结算依据。严格执行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竣工结算审查期限规定和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结算审计周期规定。

责任单位:市住房和建设局、市财政局,市造价站、市财政审核中心

(三十七)加强清理拖欠工程款力度。保障政府投资项目所需资金,严格落实工程款专款专用。落实建设单位和总承包企业清理拖欠工程款的首要和主体责任,健全拖欠工程款隐患排查、纠纷化解和协调处置机制,加大力度协调欠款纠纷,及时妥善处置工程款纠纷引发的聚众、过激行为或群体性事件。

责任单位:市住房和建设局、市财政局,市造价站

(三十八)打造精品工程。充分发挥精品工程示范引领和标杆带动作用,举办线上、线下示范观摩活动,加大对精品项目的服务指导和宣传推广。鼓励项目创优创先,财政投融资及国有资金占主导地位投资的建设工程按照省相关文件执行“优质优价”政策,在招标文件及合同中载明奖励计算的标准及支付办法等,其他项目获得“鲁班奖”“詹天佑奖”“李春奖”“国家优质工程金奖”“钢结构金奖”奖项的,按项目给予施工单位50万元资金奖励。

责任单位:市住房和建设局、市财政局、市国资委,市招投标中心、市造价站、市财政审核中心,各区政府

十、其他

(三十九)本文中涉及信用激励的相关扶持政策,由市住房和建设局制定实施细则。

(四十)对弄虚作假骗取奖励资金的企业,依法追回已拨付的奖励资金;对未履行约定的企业,需依照约定退回已获得的奖励资金。

(四十一)本意见由市住房和建设局、市财政局、市发改委按职责负责解释,各区人民政府可参照本意见制定本区促进建筑业高质量发展的具体办法和措施。

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促进建筑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意见的通知》(厦府规〔2020〕8号)、《厦门市建设局关于印发促进建筑业企业跨越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厦建规〔2022〕4号-筑)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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