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装配式建筑项目容积率奖励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七仙岭农场、新星居,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装配式建筑项目容积率奖励实施细则》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营商环境建设局
2024年8月30日
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装配式建筑项目容积率奖励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切实促进我县装配式建筑发展,减少资源能源浪费、减少施工污染、提升劳动生产效率和质量安全水平,促进建筑业与信息化、工业化深度融合,加快推进我县建筑业高质量绿色发展,根据《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大力发展装配式建筑的实施意见》(琼府〔2017〕100号)《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海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海南省规划委员会海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2018年推进装配式建筑有关事项}的通知》(琼建科〔2018〕91号)《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装配式建筑发展的通知》(琼府办函〔2020〕1127号)《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海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海南省自然资源和规划厅海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海南省科学技术厅海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海南省装配式建筑(绿色建筑)发展提升三年行动力案(2023-2025年)}的通知》(琼建科〔2023〕240号)等文件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本县行政区域范围内按照装配式方式建造的、装配率同时满足现行国家和我省装配率计算规则的社会投资商品房、安居房、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
第三条 本细则印发前,已采用装配式建筑方式建设完成或在建的项目,建设单位应编制装配式建筑设计专篇和规划报建变更方案报县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县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以下分别简称“县住建主管部门”“县资规主管部门”)审核后提请县国土空间规划委员会审议,容积率奖励方式可按照本实施细则执行。
第四条 按照装配式方式建造的项目,且满足国家装配式建筑认定标准的,建设单位可申请其满足装配式建筑要求的建筑面积奖励(不超过规划地上建筑面积的3%),奖励部分的建筑面积不计入容积率核算。
第五条 土地出让阶段,对以招拍挂方式供地的社会投资、符合装配式建造条件的项目,县资规主管部门应在土地招标文件中明确装配式建造方式;对于政府投资的、符合装配式建造条件的项目,县行政审批主管部门应在项目立项或初步设计概算批复时明确按装配式方式建造。
第六条 项目建筑工程设计方案应包括装配式建筑设计说明专篇,注明实施装配式建筑的建筑面积、实施楼栋、装配率、申请奖励面积及应用方式等专项说明内容。
县资规主管部门依据建设单位申请、装配式建筑设计专篇及《关于申报装配式建筑奖励面积信用承诺的函》进行审查后,在项目用地控制性详细规划条件范围内及不违反相关国家设计强制性要求的情况下,给予补偿建筑面积,并在批复中明确给予奖励的面积和建设位置。
第七条 建设单位向县行政审批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县行政审批主管部门应在《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中载明奖励建筑面积。
第八条 建设单位应将施工图设计文件以及装配式建筑技术认定意见书、装配率计算书、装配式建筑实施方案等材料提交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经审查合格的,出具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书。
第九条 县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主管部门对实施装配式建筑纳入日常监督检查,并形成书面监督记录,质量监督报告中应对被检项目是否按要求实施装配式建筑出具意见。
第十条 竣工验收报告中应有装配式建筑专篇,注明装配式建筑的位置和面积、结构类型、预制构件种类、装配式施工技术、装配率以及是否符合施工图设计文件和装配式建筑相关要求等内容。
第十一条 在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时,允许将装配式预制构件投资计入工程建设总投资额,纳入进度衡量。十层以上的装配式建筑项目,建设单位可申请主体结构分段验收。
第十二条 建设单位未按照要求实施装配式建筑的,或降低标准(如满足国家装配式建筑评价标准降低为海南省装配式建筑评价标准)的,取消相应奖励政策。未按照要求实施或降低标准实施的已建成奖励面积,视为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定执行,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海南省城乡规划条例》相关规定,由县综合行政执法主管部门依法依规进行处置。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失信行为将记入企业诚信档案,监理单位未能严格按照项目装配式建筑实施方案要求监理的,亦记入企业诚信档案。
第十三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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