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装配式政策|关于印发《桃江县推进装配式建筑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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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江县实行“先建后补”的补助方式,在试点期间每年建设1-2栋装配式建筑农房的乡镇,将奖励乡镇5000元/栋的宣传推广和工作经费。建设集中连片装配式建筑农房(10栋以上)的乡镇,将奖励乡镇10000元/栋的配套基础设施建设、宣传推广和工作经费。对采用装配式建造的居民自建房合规面积补助400元/平方米,每栋自建房补助最高不超过4万元。对企业(个人)建设民宿等具备“平急两用”转换条件的经营性装配式农村住房,按照建筑合规面积补助200元/平方米,补助最高不超过2万/栋。

桃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桃江县推进装配式建筑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

桃政办发〔2024〕12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有关单位:

《桃江县推进装配式建筑发展实施方案》已经通过县人民政府2024年第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桃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9月24日

桃江县推进装配式建筑发展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湖南省办公厅《关于推动城乡建设绿色发展的实施意见》(湘办发〔2023〕1号)、《关于推进新型建筑工业化发展的若干意见》(湘政办发〔2023〕57号),推进装配式建筑产业发展,提高建造水平,提升建筑品质,实现城乡绿色发展,大力发展绿色建造式农村住房,加快农村住房建设现代化,深入推进乡村建设行动,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

到2025年,建成一批 “结构安全、功能现代、风貌适宜、绿色环保”的宜居示范装配式农村住房,全县城镇新建建筑中装配式建筑比例达到42%,有效提升新建农村住房建设质量、建设品质和建筑节能水平。

二、实施范围

(一)新立项政府投资性建设的新建保障性住房、学校、医院、科研、办公楼、综合楼、公用设施、工业厂房等建筑。

(二)社会资本投资的适合采用装配式建筑的项目,新老城区居民小区新建(改扩建)的社会投资商品房新建项目。

(三)鼓励和支持全县所有农村自建房采用装配式建筑方式。

三、工作措施

(一)制定发展规划。住建部门应组织编制本地区装配式建筑产业发展专项规划和年度发展计划,明确本地区发展装配式建筑、绿色建筑等方面的具体目标、重点任务和实施范围。(责任单位:县住建局、县自然资源局)

(二)强化前期管理。财政部门在对政府投资项目进行投资评审(含预算、结算评审)时,应充分考虑装配式建筑占新建建筑的比重和合理的定额标准。发改部门审批政府投资的民用建筑项目,应当对绿色建筑有关内容进行论证,并将绿色建筑要求纳入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规范,应以我省现行装配式建筑概算定额为依据,审定建设工程项目总投资。自然资源部门在土地出让或划拨时,同级住建部门应提出新型建筑工业化的相关具体要求,并落实在土地出让或划拨监管协议中。住建部门在初步设计审查、施工图审查、建设监督和竣工验收阶段要严格落实装配式建筑要求,制定桃江县绿色农房建设技术标准图集,并提前完成图纸审查。(责任单位:县财政局、县发改局、县自然资源局、县住建局)

(三)实施分类推进。以政府性投资为主的公共建筑建议采用装配式建筑方式或其他绿色建造方式。如学校、医院、养老育儿场所,保障性住房、民宿等文旅设施和市政、交通等基础设施工程。各乡镇要建立“装配式农房超市”,打造一个以上装配式农房试点村,积极鼓励农村居民自建房采用装配式建筑形式。(责任单位:县住建局、县交通运输局、县教育局、县卫健局、县文旅广体局、县水利局、县公路建设养护中心、各乡镇人民政府)

(四)打造试点项目。坚持“农民自主、企业自愿、政府支持”的原则在全县范围内开展试点,引导在农村新建住房、民宿等项目中优先采用装配式混凝土结构、装配式钢结构(非轻钢)、装配式木结构技术建造方式,并作为试点项目示范,确保在建筑性能、样式、功能和施工工期等方面体现装配式农村住房的优势,发挥示范带动作用。实行“先建后补”的补助方式,在试点期间(试点期为2024年7月-2025年12月)每年建设1-2栋装配式建筑农房的乡镇,将奖励乡镇5000元/栋的宣传推广和工作经费。建设集中连片装配式建筑农房(10栋以上)的乡镇,将奖励乡镇10000元/栋的配套基础设施建设、宣传推广和工作经费。

(五)推广建筑全装修。推行装配式农村住房全装修与主体结构一体化设计和协同施工。推广标准化、集成化、模块化装修模式,促进材料、部品和设备管线集成化等技术的应用,提高装配化装修水平。倡导菜单式全装修,满足农民个性化需求。

(六)强化财税支持。积极助推装配式建筑产品下乡,实行“先建后补”补助方式,在试点期间(试点期为2024年7月-2025年12月),对采用装配式建造的居民自建房合规面积补助400元/平方米,每栋自建房补助最高不超过4万元。对企业(个人)建设民宿等具备“平急两用”转换条件的经营性装配式农村住房,按照建筑合规面积补助200元/平方米,补助最高不超过2万/栋,由县财政予以保障。鼓励和支持企业、科研机构研究开发新型建筑工业化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和新设备,符合条件的研发费用可按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各项优惠政策。(责任单位:县财政局、县税务局、县科工局、各乡镇人民政府)

(七)强化金融服务。鼓励各金融机构对开展装配式农村住房建设的项目开辟绿色通道,加大信贷支持力度。鼓励金融机构对建设装配式农村住房的个人提供分期建房贷款,在贷款额度、贷款期限及贷款利率等方面予以倾斜。(责任单位: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桃江监管支局)

(八)强化人才支撑。教育部门要在县职业中专开设相关课程,大力培养本土化装配式建筑专业人才;住建部门要开展装配式建筑前沿技术和技能提升线上培训服务,纳入全县工匠培训计划。(责任单位:县教育局、县住建局、县职业中专)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各部门要深刻认识推动城乡建设绿色发展的重要意义,把党的全面领导贯穿工作各方面各环节,加快形成党委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全社会共同参与的工作格局。各乡镇人民政府作为推进本辖区装配式村民自建房的责任主体,要严格落实主体责任,明确任务目标、工作要求和实施路径,确保政策落地和目标达成。

(二)加强监督管理。县发改、自然资源、住建等部门应结合工作职责,在项目立项、用地、规划、施工图审查、现场监督、竣工验收等环节加强管控,构建全过程信息化闭合监管机制,不得擅自降低装配式建筑、绿色建筑标准要求。县财政部门要建立健全上级补助资金管理使用制度,做到专款专用,定期对上级补助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管,主动接受社会监督、群众监督。凡发现弄虚作假、挤占、 挪用、截留补助资金的,或向补助对象收取任何费用的,应立即制止,并根据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三)加强培育推广。要引导、鼓励、支持打造采用装配式技术建造的农村住房应用场景,进一步强化技术创新和成果运用,积极推动本辖区、本部门装配式部品部件生产企业、人才、资源等方面的长远规划和发展。鼓励引导装配式农村住房建设集中的乡村,按要求申报绿色农房示范村庄。

(四)加强宣传引导。要充分利用各种媒体,通过施工现场观摩、专题报道等形式,大力宣传装配式农村住房政策、试点示范项目及成效,提升农民对装配式农村住房的认知度、认可度,引导农民和企业积极参与装配式农村住房建设。要加强对装配式农村住房建设试点工作的跟踪管理,适时评估工作成效,及时总结工作经验,探索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模式。

本方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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