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装配式政策|镇江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促进建筑业高质量发展实施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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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江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促进建筑业高质量发展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市、区人民政府,镇江经开区、高新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

《关于促进建筑业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第42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镇江市人民政府

2024年9月16日

关于促进建筑业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

为认真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进一步深化建筑业改革和发展,优化建筑业产业结构,提高工程质量安全水平,促进建筑业高质量发展,根据《省政府关于促进全省建筑业高质量发展的意见》(苏政规〔2023〕14号)等文件,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优化建筑产业结构,推动建筑业向长链条、宽领域拓展

(一)拓宽建筑施工领域。支持建筑业企业进入基础设施建设领域,各地、各部门在年度基础设施建设项目计划中应明确一定比例的项目,支持建筑业企业在满足相关资质要求基础上,采用联合体方式参与基础设施建设投标。主要包括:(1)轨道交通、地方铁路、高速公路、水利工程、电力能源等大型基础设施项目。(2)其他大型基础设施项目:政府投资及国有资金占控股或主导地位的工程造价5000万元及以上的市政基础设施项目。以联合体方式取得的工程业绩,其实际承担部分竣工验收合格后可以在投标时予以认可。支持建筑业企业参与产业项目建设,鼓励建筑业企业与我市新一代信息技术等“四群八链”产业深度融合,积极发挥本土优势,参与我市高端制造业项目的建设,提供优质服务。(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国资委、市住建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利局、市工信局;以下实施意见,除第十四条外,均需各市、区政府和镇江经开区、高新区管委会落实,不再列出)

(二)促进建筑业与房地产业融合发展。切实保障房地产开发项目的质量安全,充分发挥全市建筑业企业服务履约优势,鼓励全市建筑业企业参与房地产项目施工总承包。规范房屋建筑工程发包承包行为,桩基工程、装修装饰等专业工程,施工总承包企业可以根据工程需要依法实行专业分包,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将上述总承包范围内的专业工程单独发包,不得指定分包单位。房屋建筑工程经房地产开发企业申请可以实施分段许可分段施工。(责任单位:市住建局、市国资委、市发改委)

(三)推进工程总承包和全过程工程咨询。按照国资先行、稳步推进原则,在建设内容明确、技术方案成熟的前提下,国有资金占控股或主导地位的项目带头推行工程总承包方式。整合工程建设所需的项目策划、工程设计、招标代理、造价咨询、工程监理、项目管理等业务,促进咨询企业提供全过程、一体化服务。国有资金投资或其占主导地位的建设项目应带头推行全过程工程咨询。探索开展建筑师负责制试点,对该类项目实行施工图审查自审承诺制管理,充分发挥建筑师在工程建设全过程中的主导作用和技术优势,保障工程质量和设计效果,不断提升工程品质和投资效益。(责任单位:市住建局、市发改委、市审计局)

二、培育建筑产业主体,提升企业市场竞争能力

(四)培育龙头骨干企业。建立建筑业企业日常联系服务制度,定期联系、服务指导,协助解决企业在市场经营中遇到的问题,并在资质申报、工程担保、项目创优等方面给予支持。推进龙头骨干企业向上下游产业链延伸,在投融资、产业项目及运营维护等领域开展全方位、一体化服务,逐步实现由建造建筑产品向开发、经营建筑产品延伸。大力发展建筑业总部经济,采取“项目引资、项目引企”等方式引导综合实力强、营业收入高以及提供高端建筑技术、装备、产品、服务的建筑业企业落户,或在我市成立区域总部或子公司。(责任单位:市住建局、市工信局、市商务局、人民银行镇江市分行、市国资委)

(五)支持中小企业发展。支持在镇央企、国有企业、市内优势企业与中小企业、民营企业建立结对联合机制,发挥各自比较优势,增强中小企业和民营企业市场拓展能力。加大政府采购工程建设项目支持中小微企业发展力度,适用招标投标法的政府采购工程项目,主管预算单位要统筹该部分采购项目预算总额的30%以上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其中预留给小微企业的比例不低于60%。对于经主管预算单位统筹后未预留份额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招标项目,采用综合评估法的,评标时对小微企业或大中型企业与小微企业组成联合体投标的价格得分依法予以一定比例的加分。(责任单位:市住建局、市财政局、市数据局、市工信局、市国资委、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利局)

(六)加快建筑人才队伍建设。依托高等院校及专业培训机构,组织企业家培训,打造一支有决策、有作为、善经营的企业家队伍。加快实施镇江人才引进政策,鼓励和支持建筑业企业引进和储备一批专业性强、擅长经营管理、学历层次高的建筑业人才。完善建筑产业工人教育培训和技能评价体系,推进职工技能考核基地建设,进一步提升建筑从业人员职业素质。(责任单位:市住建局、市人社局)

(七)支持企业走出去发展。全力支持企业抢抓长三角一体化、长江经济带及“一带一路”等重大战略机遇,围绕重点区域、重点专业领域和重点工程项目实施“走出去”战略。组织我市龙头骨干企业积极参加国家和省级政府、部门或行业中介机构组织的合作交流活动,特别是选择“一带一路”沿线国家举办建设领域合作推介会,为企业开拓海内外市场提供机遇、搭建平台。(责任单位:市住建局、市商务局、市国资委、市发改委)

三、创新建筑建造方式,提高建筑业发展的现代化水平

(八)推动智能建造。有序推进BIM技术在建设项目规划、勘察、设计、施工和运营维护全过程集成应用,并将相关费用在建设项目总投资费用中列明。大力推进先进制造设备、智能设备及智慧工地相关装备的研发、制造和推广应用,提升各类施工机具的性能和效率,提高智能化施工程度。对采用智能建造、符合创优条件的项目,优先推荐申报省优质工程奖“扬子杯”。(责任单位:市住建局、市发改委、市工信局、市科技局、市财政局)

(九)推动绿色建造。发挥政府投资工程创新示范引领作用,优先使用建筑垃圾再生产品,打造一批绿色建造示范工程,结合城市更新,同步实施既有公共建筑节能绿色改造。推广应用装配式建造等新型建造方式,积极推进绿色建材产品认证和采信应用,推动建筑材料循环利用和施工现场建筑垃圾减量化。完善绿色建造产业链,培育一批具有绿色建造系统解决方案能力的工程总承包企业以及勘察设计、建筑施工、部品生产、信息技术等配套企业。(责任单位:市住建局、市城管局、市生态环境局、市工信局、市市场监管局)

四、聚焦行业监管重点,持续优化建筑行业营商环境

(十)深化招标投标改革。保障招标人自主权,落实招标人的主体责任,在全市国有资金占控股或主导地位依法必须招标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中推进“评定分离制度”和“招标人评标准备制度”。工程建设项目的设计方案招标、工程总承包招标、单项合同估算价300万元以上的监理招标、大型及以上且技术复杂项目的施工招标、政府集中建设项目的设计招标和政府集中建设大型及以上或技术复杂项目的施工招标(不含社会代建项目)可以采用“评定分离”方式确定中标人。招标人应在开标后、评标前,组织对投标文件进行全面审查,进一步提升评标效率和质量。优化施工招标评标办法,改变单一价格竞争模式,倡导优质优价;在综合评估法中实施技术标和报价标两阶段开标评标,推行项目负责人陈述答辩制度,进一步规范建筑市场秩序,促进行业健康发展。(责任单位:市住建局、市发改委、市数据局、市国资委)

(十一)保障项目资金支付。规范建设单位执行工程预付款、工资款、进度款和竣工结算制度,预付款应不低于合同总价的10%,不得将未完成结算审计作为工程延期结算、拖欠勘察设计费和工程款的理由。推行施工过程结算,发包承包双方应当按照施工合同约定的时间节点或者进度节点,对施工过程中分阶段验收合格的工程进行计量、确认和支付工程价款。国有投资项目的施工发包承包,应严格执行工程价款结算、建设工程进度款支付比例等相关规定,工程进度款支付应不低于已完成工程价款的80%。招投标、合同归集等监管机构将工程款支付、工程价款结算等约定内容纳入招标文件、施工合同核查范围。(责任单位:市住建局、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审计局、市国资委、市工信局、市数据局、市市场监管局)

(十二)优化产业发展环境。完善材料价格信息发布工作,建立建材价格异常波动预警制度,引导建材市场稳定价格。持续开展建筑市场执法检查,依法查处违法发包、转包、违法分包及挂靠等违法行为,规范建筑市场秩序。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建筑市场监管机制,实施信用分级分类管理,根据市场主体信用状况在招标投标、监督检查等事项中实施差异化监管。持续深化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对房建项目的桩基工程可单独发放施工许可证。建立建筑税收协同共治管理机制,财政、住建、税务等主管部门加强沟通联系,及时通报项目建设、工程款支付、税收征缴等相关信息,完善利企便民服务措施,形成服务合力。充分发挥相关企事业单位、行业协会学会的作用,开展建筑业高质量发展的政策宣传贯彻、技术指导、交流合作和成果推广。(责任单位:市住建局、市发改委、市市场监管局、市财政局、市税务局)

(十三)提升工程建设质量安全水平。鼓励工程建设各方创建优质工程,落实优质优价制度。深入推进工程质量安全管理标准化,探索开展区域建筑工程质量水平评估。优化完善“智慧质监”系统平台,加快工程质量管理数字化发展。完善工程质量缺陷投诉联动处置机制,探索开展工程质量保险制度试点,全面推广建筑领域质量信息公示制度,着力构建政府、市场、社会三方协同的新型工程质量监管格局。持续开展建筑施工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加强危大工程管控,建立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健全施工企业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深入推进工程安全生产标准化,严格执行建筑施工安全管理实用手册制度。推进国有投资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措施动态考评制度。(责任单位:市住建局、市发改委、市市场监管局)

五、加大支持服务力度,强化建筑业发展的要素保障

(十四)提供金融保险支撑。各金融机构要持续优化企业融资环境,优化信贷资源配置,对符合条件的贷款申请企业,合理确定授信额度,加快授信审批速度;对发展质态较好的企业,鼓励银行金融机构适当放宽担保要求,发放信用贷款;充分发挥我市完善民营企业融资会诊帮扶工作机制,将符合条件的建筑业企业纳入帮扶范围,帮助建筑业企业化解金融风险。积极推行以银行保函、保险机构保险为主的投标担保、工程款支付担保、承包履约担保、农民工工资支付担保制度,各级建设、人社等行政主管部门和建设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以银行保函、保险方式提供的担保。(责任单位:人民银行镇江市分行、国家金融监管总局镇江监管分局、市住建局、市人社局)

(十五)加大激励支持力度。对建筑业企业在建筑业产值提升、外埠市场开拓、资质晋升、项目创优、科技进步等方面取得突出成绩的企业进行奖励,具体奖励措施由市住建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另行制定。(责任单位:市住建局、市财政局、市市场监管局、市税务局)

(十六)加强行业组织领导。各级政府要统筹推进建筑业转型升级和高质量发展,将建筑业发展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目标,认真研究解决本地区建筑业发展中的重大问题,制定落实扶持建筑业发展的具体政策措施。(责任单位:各市、区政府和镇江经开区、高新区管委会)

本意见自2024年11月1日施行,有效期至2029年10月31日,《镇江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建筑业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镇政发〔2019〕23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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