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装配式政策|安徽|关于规范合肥市装配式建筑样板房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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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规范合肥市装配式建筑样板房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合建产〔2024〕8号

各县(市)、区住建局、开发区建发局(建管中心),各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各有关单位:

装配式建筑实行样板引路制度,快速提高了我市装配式建筑深化设计、吊装安装、工人培训、工艺工法等方面质量管理能力,培育了一支经验丰富技术可靠的装配式建筑产业队伍,为适应新时期装配式建筑发展需求,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我市行政区域内,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新建装配式建筑,应制作样板房。

1.居住建筑地上建筑总面积5万平方米以上或公共建筑地上建筑总面积2万平方米以上的;

2.使用混凝土预制竖向承重构件,装配率达到50%以上的;

3.工程总承包单位无相应工程项目建造业绩的。

二、装配式建筑工程开工前,工程总承包单位应编制装配式建筑工程样板房实施方案,明确样板房的制作地点、制作内容和标准要求。实施方案应当由工程总承包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核签字盖章(法人章),并经工程建设单位、监理单位项目负责人审查签字盖章后,方可实施。

三、工程监理单位应编制装配式建筑工程样板房监理细则,并对样板房制作关键环节进行旁站监理。

四、装配式建筑工程样板房应在实施项目首个单体工程首层装配式建筑工程施工前制作完成(标准要求见附录)。由建设单位(工程投资及代建单位)项目负责人负责组织工程总承包单位(设计、施工、构件生产单位)、监理单位项目负责人共同进行实体验收,必要时可邀请装配式建筑专家参加,形成书面验收意见。对验收不合格的样板房,工程总承包单位应重新制作和验收。

建设单位应在样板房验收前,将相关信息报告当地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

五、经验收合格的装配式建筑工程样板房,应作为施工现场技术交底、实体质量验收、安全教育、技能考核等实物标准和依据,所发生相关费用应据实列入工程计价范围。工程总承包单位应加强对工程样板房的日常管理和维护。

六、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监督机构应加强对装配式建筑工程样板房制作过程、实体质量验收行为的监督,抽查相关验收记录。对未按规定制作或未通过验收的样板房,应责令工程总承包单位立即整改,对拒不整改或整改仍达不到要求的,应责令暂停装配式施工作业,给予信用惩戒。

七、未制作样板房的新建装配式建筑项目,应做好以下事项:

1.推行实体样板。结构施工时,选取一个或多个户型做为结构和装饰施工阶段的样板,展示装配式建筑关键材料、节点、结构施工过程、成品效果等内容,有条件的应在样板房内播放构件安装、灌浆教学视频等。

2.产业工人培训考核。现场具备条件的,可划定独立区域,选取典型构件组织灌浆、吊装的实操培训和考核;现场不具备条件的,可用其他类似项目独立样板房组织实操培训和考核。

3.抓好转换层验收。各方责任主体项目负责人均应参加,主要内容包括施工图深度要求、预制构件首件验收、构件出厂和进场、铝模、工具式外挂架等验收记录,预制构件安装、灌浆,关键部位、节点施工质量等内容。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原文件《关于规范合肥市装配式建筑样板房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合建产〔2019〕2号)同时废止。实施过程中如遇问题,请与我局联系。电话62692280,邮箱:hfjzcyh@sina.com

附件下载:合肥市装配式建筑工程样板房制作基本要求.pdf

合肥市城乡建设局

2024年11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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