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发布建筑机器人施工补充定额的通知
鲁建标字〔2024〕13号
各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各有关单位:
为落实《大力推进山东省智能建造促进建筑业工业化、数字化、绿色化转型升级的实施方案》,促进智能建造设备装备推广应用,满足建筑机器人施工计价需要,我厅组织编制了《山东省建筑机器人施工补充定额(试行)》(以下简称“本定额”)。现予以发布,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定额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之前已签订合同的工程,仍按原合同及有关规定执行。
二、本定额由山东省工程建设标准造价中心负责管理、解释。在执行过程中如有问题和意见,请及时反馈山东省工程建设标准造价中心。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4年1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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