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城乡建设部标准定额司关于印发《住房城乡建设部标准定额司2014年工作要点》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直辖市建委(规划委、建交委),国务院有关部门工程建设标准化管理机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有关协会、单位:
现将《住房城乡建设部标准定额司2014年工作要点》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部门的实际情况进一步安排好今年的标准定额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标准定额司
2014年1月28日
住房城乡建设部标准定额司2014年工作要点
2014 年标准定额工作总体思路是: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二中、三中全会,以及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和 中央城镇化工作会议精神,以增强标准定额支撑经济社会发展能力为主题,以强化标准定额管理运行机制为主线,以改革创新为动力,积极推进标准定额深化改革。
深 化工程建设标准化改革,要在创新管理理念、改变管理方式、融合标准体系方面下功夫,要在解决市场失灵方面发挥作用,在市场有效配置资源方面起到引导作用; 强化总体部署和顶层设计,强化强制性标准的制定和实施;充分发挥技术组织、社会团体、行业专家积极性和创造性,及时吸纳科技新成果提高标准水平;切实抓好 制度建设、体系建设、编制管理、实施监管、宣传培训、基础研究等工作。
深化工程造价管理改革,要系统梳理工程造价管理中取得的成效和问题,紧紧围绕使市场在工程造价确定中起决定性作用,以制度标准建设、市场活动监管、造价公共服务提升为重点,充分发挥造价管理在规范建筑市场秩序、提高投资效益、保证质量安全上的基础作用。
一、编好标准定额
(一)健全标准定额体系
一 是做好工程建设标准编制工作。在做好2014年工程建设标准制订修订计划下达、部署的同时,加大对在编重点标准指导力度,提高编制工作效率,加快完成编制 任务,为落实国家政策提供技术支撑;及时解决编制工作中遇到的问题,积极组织开展标准协调工作,进一步提高标准质量水平;推进工程建设标准管理体制改革, 提高标准服务经济、服务行业的能力。
二 是积极推进国家定额更新。为适应工程建设发展,满足工程建设各方计价需要,2014年抓紧完成《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消耗量定额》、《通用安装工程消耗量定 额》、《市政工程消耗量定额》、《施工机械台班费用编制规则》、《安装工程施工仪器仪表台班费用定额》等5套定额修订工作;为加强建设工期管理,保障质量 安全,提高投资效益,启动《全国统一建筑安装工程工期定额》修订工作。
三 是指导重点标准编制。针对城市内涝、抗震防灾等突出问题,加快《城市内涝防治规划规范》、《城镇暴雨与内涝防治技术标准》、《城市用地竖向规划规范》、 《室外排水设计规范》的制修订;针对问题海砂造成的工程质量隐患,为保证供应侧海砂质量,制订《建筑用净化海砂》标准;配合建筑节能、绿色建筑等节能减排 相关工作深入推进,充分发挥工程建设标准在碳交易、LED光源推广的作用,继续组织做好《建筑碳排放计算标准》、《建筑照明设计标准》、《城市道路照明设 计标准》等标准规范制修订。
(二)抓紧完成研究课题
一是在中外建设标准管理体制对比研究的基础上,明确我国建设标准管理体制改革方向;继续推进重要建设标准关键技术研究,为技术应用和标准编制奠定基础。
二是开展工程建设地方标准清理与复审机制、工程建设企业标准化制度、国外标准和技术法规实施监督等课题研究,为进一步做好标准实施指导监督工作奠定基础。
三是抓紧完成“建筑业‘营改增’对工程计价体系影响”研究,启动造价依据调整工作;积极开展工程计价依据体系、清单和定额编制、工程造价信用体系建设实施方案、 建筑信息模型(BIM)对工程造价咨询行业的影响等相关研究。
四是抓紧完成“涉老设施规划建设标准关键技术和标准体系”研究,构建涉老设施标准体系框架,为推进养老服务设施建设提供技术支撑。
(三)继续推进英文版翻译
加强国际交流,满足造价专业人员在国际项目上计价的需要,在推进标准规范中译英的同时,开展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英文版翻译工作。
二、用好标准定额
(一)抓好实施指导监督工作
一 是完善标准宣贯培训和咨询解释工作。发挥标准主编单位和技术依托单位的主渠道作用,规范标准宣贯培训活动,制定2014年宣贯培训计划。组织开展高性能混 凝土应用、绿色工业建筑评价、预拌混凝土绿色生产及管理技术、建筑外墙外保温产品等重要标准实施指南编制及宣贯培训工作;进一步完善解释咨询程序,规范标 准解释咨询工作。
二是加强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督。落实《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要求,强化与相关监管机构和单位的协同配合,以光纤到户国家标准实施为重点,组织开展标准实施单位和工程项目实施标准情况的专项检查或抽查。
三 是加强施工现场标准员管理。按照《关于贯彻实施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现场专业人员职业标准的意见》的要求,推进施工现场标准员岗位培训、考核和证书管理工 作,选择部分地区和企业开展施工现场标准员制度试点,发挥标准员在标准培训与考核、监督检查、信息收集和反馈等方面的作用,完善施工现场标准员管理制度。
四是开展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复审。组织地方开展工程建设地方标准项目清理,按照《工程建设标准复审管理办法》的规定,对现行地方标准进行全面复审,确认继续有效、修订或废止,并对完成复审的地方标准实施重新备案。
(二)推动工程量清单计价实施
贯彻落实2013年版《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完善工程量清单计价的相关制度;指导各地做好制定计价定额,适应清单计价和建筑市场的需要;开展清单计价的监督检查,规范建设各方主体的计价行为。
(三)抓好标准定额信息化工作
一是畅通标准信息渠道。2014年实现建设标准体系信息平台上网试运行,形成开放、动态、可查询的信息系统,方便群众,服务行业;完善建设标准出版发行管理制度,规范出版发行工作,畅通标准出版发行渠道。
二是完善政务信息公开。继续做好标准信息公开工作,利用信息网络及时发布标准定额信息和强制性条文内容,促进新标准、新定额贯彻执行;及时做好强制性条文检索系统数据更新及维护,并增加条文实施要点,提高标准定额服务水平。
三是推进工程造价信息化。开展工程造价数据库建设调查研究,制定实施方案,启动数据库建设;开展工程造价数据交换标准和工程造价指数指标标准编制工作;继续开展人工市场信息价及住宅等建设项目建安成本信息发布工作,提高工程造价信息化水平。
四是推动标准实施监督信息化工作。总结深圳、海南、江西开展标准实施监督信息化试点经验,利用信息化手段,深化标准实施过程和关键环节的达标判断、实时监控试点。
(四)指导养老服务和无障碍设施建设
一 是全面推动养老服务设施建设。指导各地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若干意见》,印发《住房城乡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加强养老服 务设施规划建设工作的通知》等文件,开展养老服务设施建设工作调研,推动养老服务设施建设,适应我国养老服务业发展需要。
二是深入开展无障碍设施建设。指导各地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贯彻执行《无障碍环境建设条例》,加强无障碍设施建设与改造;继续会同中国残联等部门组织开展无障碍环境市、县创建工作;组织开展《无障碍设计规范》和《家庭无障碍建设指南》宣贯培训。
(五)整合认证认可机构
按 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实施<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方案>任务分工的通知》要求,抓紧完成住房城乡建设领域认证认可制度政策研究,为住房城 乡建设领域认证认可事业发展做好顶层设计和整体布局,提出整合认证、检测机构的总体思路,为住房城乡建设系统认证认可、检测事业健康发展奠定良好基础。
三、管好标准定额工作
(一)完善法规制度和工作机制
一 是完善工程造价管理制度,加强计价行为监管。继续推动《工程造价管理条例》立法研究,启动《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部令修订;贯彻落实新版《建筑工程 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加快制定清单、定额的计价依据管理办法,指导全国计价依据编修工作;启动造价咨询企业和注册造价师诚信档案的建设。
二是探索建立标准实施信息反馈机制。畅通标准实施的信息反馈渠道,组织收集分析建设活动各方责任主体、相关监管机构和社会公众对标准实施的意见、建议,并实施分类处理。
三 是继续推动重点标准实施。强化部门合作、上下游行业联动推动标准有效实施工作机制,围绕中心工作和重点领域,继续推动高强钢筋、高性能混凝土、光纤到户、 无障碍和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等相关标准实施,指导行业、地方同步开展标准实施工作,组织开展《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评估。
(二)加强队伍建设和技术机构管理
一 是充分发挥主管机构管理优势。工程建设标准定额涉及面广,离不开各行各业的支持配合,作为标准定额综合管理部门应加强综合管理和协调,全面统筹规划,为行 业开展标准定额工作创造良好的发展环境;在标准定额编制和实施工作中发挥行业主管机构的组织优势,做好标准定额编制、实施的过程监管,落实政策规划,保障 程序到位,为各项标准定额工作开展提供组织保障。
二是充分利用专门机构技术优势。标准定额具有技术性、经济性和政策性强特点,编制工作需要专门机构、技术专家积极参与并发挥技术优势,对技术政策、工艺方案、新成果应用、编制质量水平进行反复研究论证,保证标准定额的科学性、协调性和操作性。
三是提升造价从业人员专业水平。以《建设工程造价咨询规范》为基础,加强对造价咨询企业和从业人员的执业行为、咨询服务质量的监管;开展工程造价专业人才发展研究和专业负责人培训,培养工程造价专业高端人才,为拓展国际工程咨询业务提供人才支持。
四是指导企业开展标准定额工作。加强工程建设企业标准定额工作指导,开展企业标准化示范试点,提高企业执行工程建设标准定额自觉性,鼓励企业开展标准定额研究,完善企业标准定额体系,企业根据自身的技术特点、管理水平和战略目标,制定优于国家、行业或地方的企业标准定额。
住房城乡建设部标准定额司
2014年1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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