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深化招标投标领域“放管服”改革,进一步规范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发布活动,增强招标投标活动透明度,保障公平竞争市场秩序,12月1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印发《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发布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第10号令,以下简称10号令),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招标公告发布暂行办法》(国家发展计划委第 4 号令,以下简称4号令 ) 和《国家计委关于指定发布依法必须招标项目招标公告的媒介的通知》(计政策〔2000〕 868 号)同时废止。
关于招标公告发布的4号令已经施行17年之久,在制定时互联网的应用并不深入,《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和《电子招标投标办法》也尚未出台,因此很多规定如今已经严重落后于实践和市场环境。10号令应运而生,这是互联网在招标投标领域带来的重大改变,对于打破信息垄断,构建统一市场,促进充分竞争,降低交易成本,改进监督方式的意义重大。
那么,10号令相对于4号令有哪些变化?从形式上看,10号令共24条,较4号令删除了10条,新增了12条,修订了9条。具体如下:
1、增加信息发布内容和信息获取对象
10号令:
第一条:为规范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发布活动,保证各类市场主体和社会公众平等、便捷、准确地获取招标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4号令:
第一条 为了规范招标公告发布行为,保证潜在投标人平等、便捷、准确地获取招标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制定本办法。
变动:
(1) 在招标公告基础上增加公示信息;
(2) 信息获取对象由潜在投标人变为各类市场主体和社会公众;
(3) 具体依据增加《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2、对发布信息的具体范围进行界定
10号令: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是指招标项目的资格预审公告、招标公告、中标候选人公示、中标结果公示等信息。
本条为新增内容。
发布的信息包括至少四类,满足《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关于招标项目采用资格预审方式发布资格预审公告的要求。
3、明确信息公开的原则
第三条 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除依法需要保密或者涉及商业秘密的内容外,应当按照公益服务、公开透明、 高效便捷、集中共享的原则,依法向社会公开。
本条为新增内容。
4、明确发展改革部门对信息发布活动负有监督职责
10号令:
第四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根据招标投标法律法规规定,对依法必须招标项目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发布媒介的信息发布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省级发展改革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发布活动依法进行监督管理。省级人民政府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4号令:
第三条 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根据国务院授权,按照相对集中、适度竞争、受众分布合理的原则,指定发布依法必须招标项目招标公告的报纸、信息网络等媒介(以下简称指定媒介),并对招标公告发布活动进行监督。
变动:
与4号令相比,主要变化是增加省级发展改革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发布活动依法进行监督管理的职责,既包括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和非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省级人民政府也可指定其它部门负责对发布活动进行监督。
5、依法必须招标项目公告内容变化大
10号令:
第五条 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资格预审公告和招标公告,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一)招标项目名称、内容、范围、规模、资金来源;
(二)投标资格能力要求,以及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
(三)获取资格预审文件或招标文件的时间、方式;
(四)递交资格预审文件或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方式;
(五)招标人及其招标代理机构的名称、地址、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六)采用电子招标投标方式的,潜在投标人访问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的网址和方法;
(七)其他依法应当载明的内容。
4号令:
第六条 招标公告应当载明招标人的名称和地址、招标项目的性质、数量、实施地点和时间、投标截止日期以及获取招标文件的办法等事项。
变动:
与4号令相比,对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招标公告和资格预审公告内容进行了增加和细化,内容数据项基本上来自电子招标投标技术规范规定的数据项。增加的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的内容与《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保持一致。同时为了适应电子招标招标方式,内容上增加潜在投标人访问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的网址和方法,与《电子招标投标办法》第十七条的规定保持一致。
6、明确中标候选人公示应当载明的内容
10号令:
第六条 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中标候选人公示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一)中标候选人排序、名称、投标报价、质量、工期(交货期),以及评标情况;
(二)中标候选人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承诺的项目负责人姓名及其相关证书名称和编号;
(三)中标候选人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资格能力条件;
(四)提出异议的渠道和方式;
(五)招标文件规定公示的其他内容。
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中标结果公示应当载明中标人名称。
本条为新增内容。
7、明确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公告编制应当标准化、格式化
10号令:
第七条 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应当根据招标投标法律法规,以及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的标准文件编制,实现标准化、格式化。
本条为新增内容。
注:
本条规定满足《电子招标投标办法》第十九条规定的要求,实现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标准化、格式化。
《电子招标投标办法》第十九条 数据电文形式的资格预审公告、招标公告、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等应当标准化、格式化,并符合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国家有关部门颁发的标准文本的要求。
8、依法必须招标项目公告和公示信息的发布媒介变化大,统一指定为“中国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或者项目所在地省级电子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
10号令:
第八条 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应当在“中国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或者项目所在地省级电子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以下统一简称“发布媒介”)发布。
第九条 省级电子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应当与“中国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对接,按规定同步交互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对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发布媒介应当与相应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实现信息共享。
“中国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应当汇总公开全国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以及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发布媒介名称、网址、办公场所、联系方式等基本信息,及时维护更新,与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共享,并归集至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按规定通过“信用中国”网站向社会公开。
变动:
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的发布媒介,由原来的多个媒介统一指定为“中国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或者项目所在地省级电子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也就是说,自2008年1月1日起,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只需在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上发布即可,不再需要在《中国日报》、《中国经济导报》、《中国建设报》和《中国采购与招标网》(www.chinabidding.com.cn)上发布。这一规定充分突出了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的枢纽作用,避免了过去信息多点发布导致信息分散的问题,有望大幅提升信息交换和共享的效率。
不过,目前还有少数省市没有建成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只能在中国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上发布。另外,有的省市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与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合二为一建设。那么问题来了,项目所在地的省级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能否充当本办法规定的发布媒介?
小编认为,符合要求的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可以充当本办法规定的发布媒介。理由是《“互联网+”招标采购行动方案(2017-2019年)》规定:“加快建设本地区统一的电子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也可由符合要求的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承担电子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功能。”
9、数据电文形式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应当进行电子签名
10号令:
第十条 拟发布的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文本应当由招标人或其招标代理机构盖章,并由主要负责人或其授权的项目负责人签名。采用数据电文形式的,应当按规定进行电子签名。
4号令:
第七条 拟发布的招标公告文本应当由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的主要负责人签名并加盖公章。
变动:
拟发布文本的签名要求,由原来的主要负责人签名变为由主要负责人或其授权的项目负责人签名两种方式均可。采用数据电文形式的,需要使用电子签名。
10、增加信息核验发布方式、发布时间以及真实性、准确性、合法性等相关职责规定
10号令:
第十一条 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鼓励通过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录入后交互至发布媒介核验发布,也可以直接通过发布媒介录入并核验发布。
按照电子招标投标有关数据规范要求交互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文本的,发布媒介应当自收到起 12 小时内发布。采用电子邮件、 电子介质、传真、纸质文本等其他形式提交或者直接录入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文本的,发布媒介应当自核验确认起 1 个工作日内发布。 核验确认最长不得超过 3 个工作日。
招标人或其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对其提供的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合法性负责。发布媒介和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应当对所发布的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的及时性、完整性负责。
发布媒介应当按照规定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发布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的数据电文不被篡改、不遗漏和至少 10 年内可追溯。
4号令:
指定报纸和网络应当在收到招标公告文本之日起七日内发布招标公告。
变动:
在发布时间方面,10号令注重强调时效性,由原来的7日内发布,缩短为12小时和1个工作日,充分体现了电子化方式快捷高效的特点。
10号令还明确招标人或其招标代理机以及发布媒介和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各方对发布信息的的责任。
招标人或其招标代理机:应当对其提供的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合法性负责;
发布媒介和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应当对所发布的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的及时性、完整性负责;
发布媒介:应当按照规定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发布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的数据电文不被篡改、不遗漏和至少 10 年内可追溯。
11、明确发布媒介应当向社会公众和市场主体免费提供信息,应当设置专门栏目,免费提供信息检索服务,发现违规行为可投诉和举报
10号令:
第十二条 发布媒介应当免费提供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发布服务,并允许社会公众和市场主体免费、及时查阅前述招标公告和公示的完整信息。
第十三条 发布媒介应当通过专门栏目发布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并免费提供信息归类和检索服务,对新发布的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作醒目标识,方便市场主体和社会公众查阅。
发布媒介应当设置专门栏目,方便市场主体和社会公众就其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发布工作反映情况、提出意见,并及时反馈。
第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认为招标人或其招标代理机构在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发布活动中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可以依法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举报;认为发布媒介在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发布活动中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根据有关规定可以向相应的省 级以上发展改革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投诉、举报。
注:
当前,存在个别发布媒介乱收费的现象,比如看信息要注册会员收费,不注册就只能看到几天以前的公告,或者可以看到公告但内容不完整。10号令的发布有望消除这种不良现象。按照本条的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只要认为在这个方面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均可向有关部门投诉、举报。
12、明确招标人或其招标代理机构的违规行为,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负责处理
10号令:
第十八条 招标人或其招标代理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并视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一条及有关规定处罚:
(一)依法必须公开招标的项目不按照规定在发布媒介发布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
(二)在不同媒介发布的同一招标项目的资格预审公告或者招标公告的内容不一致,影响潜在投标人申请资格预审或者投标;
(三)资格预审公告或者招标公告中有关获取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的时限不符合招标投标法律法规规定;
(四)资格预审公告或者招标公告中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
4号令:
第十六条 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和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视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一条的规定处罚:
(一)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应当发布招标公告而不发布的;
(二)不在指定媒介发布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招标公告的;
(三)招标公告中有关获取招标文件的时间和办法的规定明显不合理的;
(四)招标公告中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排斥潜在投标人的;
(五)提供虚假的招标公告、证明材料的,或者招标公告含有欺诈内容的;
(六)在两个以上媒介发布的同一招标项目的招标公告的内容不一致的。
变动:
10号令的主要的变化,是将4号令中有关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的部分违规行为条款进行合并,并且国家发改委不再对该类违规行为进行处理,改为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进行处理。
13、明确发布媒介违规应该由省级以上发展改革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处理,情节严重的,可处 1 万元以下罚款
10号令:
第十九条 发布媒介在发布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活动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相应的省级以上发展改革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可以处 1 万元以下罚款:
(一)违法收取费用;
(二)无正当理由拒绝发布或者拒不按规定交互信息;
(三)无正当理由延误发布时间;
(四)因故意或重大过失导致发布的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发生遗漏、错误;
(五)违反本办法的其他行为。
其他媒介违规发布或转载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的,由相应的省级以上发展改革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可以处 1 万元以下罚款。
4号令:
第十七条 指定媒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取消指定:
(一)违法收取或变相收取招标公告发布费用的;
(二)无正当理由拒绝发布招标公告的;
(三)不向网络抄送招标公告的;
(四)无正当理由延误招标公告的发布时间的;
(五)名称、住所发生变更后,没有及时公告并备案的;
(六)其他违法行为。
变动:
10号令的主要变化,是明确了发布媒介违规应该由省级以上发展改革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负责处理,情节严重的,可处1万元以下罚款,处罚力度进一步加大。同时将“(四)因故意或重大过失导致发布的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发生遗漏、错误”列入发布媒介的违规行为,并将“(五)名称、住所发生变更后,没有及时公告并备案的”从违规行为中删除。
14、对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进行澄清、修改,或者暂停、终止招标活动,采取公告形式向社会公布的,参照本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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