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1日至9月30日,各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开展自查,将检查结果上报设区市建设主管部门;
(二)各设区市检查阶段:10月1日至10月30日,各设区市建设主管部门对所属县(市、区)进行检查,并将全市的检查结果于10月30日前上报我厅;
(三)全省抽查阶预制装配式段:11月1日至11月20日,我厅组织抽查,具体安排另行通知。
三、检查要求
1.检查工作采取省、市、县(市、区)层级检查,以各市、县(市、区)检查为主,充分发动建设工程各方责任主体,力求掌握现状,发现问题,切实整改。
2.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责任到位,接到通知后迅速开展自查,确保按时完成。
3.检查的项目数量,要达到本地区可查项目总数一定的比例,市本级检查不低于20%,县(市、区)检查不低于30%。检查结果要尽可能地详细,除填写《检查情况汇总表》外,还须提交检查报告,报告应包括检查过程、检查内容、检查结果、处理意见等内容,并注重总结先进工作做法和经验。
4.各地建设主管部门在检查过程中要做到执法必严、违法必究。检查中发现存在问题的,要及时依法进行处理或按权限提出处理建议。
5.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检查过程中,如有问题,请及时与我厅建筑节能与科技设计处联系。
四、联系方式
厅建筑节能与科技设计处:邹泗清、金骋;联系电话:0571-87054485。
附件:全省建筑节能与勘察设计综合检查表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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