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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出台促进绿色建筑发展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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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级设计单位每年应完成1个以上“绿色设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十二五”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及有关决策部署,近日,山东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印发《关于积极促进绿色建筑发展的意见》,提出以政府引导,市场运作;质量第一,集约高效;因地制宜,分类指导;依法推进,规范管理为原则,在“十二五”期间,建立完善绿色建筑建设及评价的配套体系,形成完备有效的绿色建筑发展推广机制;政府投资的项目全部按照绿色建筑标准规划、设计、建设、使用,城市新区、新批经济开发区内的新建建筑全部满足绿色建筑技术要求,创建一批示范带动作用明显的绿色建筑区域示范。

《意见》明确抓好五个重点工作,一是深入推进建筑集约用地,二是继续加强建筑节能,三是大力推动建筑节水,四是不断深化建筑节材,五是加强建筑环境与安全管理。

《意见》强调,要尽快出台《山东省民用建筑节能条例》,将绿色建筑列为省政府节能目标责任考核指标,每个设区市每年应有3个以上项目获得绿色建筑评价标识。在“鲁班奖”、“广厦奖”、“华夏奖”“泰山杯”等评优活动及各类示范工程评选中,对获得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的项目,实行优先入选、推荐上报或适当加分等。原则上,甲级建筑设计单位每年应完成1个以上绿色建筑项目设计并取得绿色建筑设计标识。鼓励有积极性、有工作基础的地方,以政府投资的建筑或机关、事业单位、公共服务机构等筹资建设的建筑为突破口,出台强制推广绿色建筑的政策。

《意见》要求,加强技术指导和跟踪管理,国家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城市(县)应积极发展绿色建筑,按绿色建筑标准建设的建筑数量占全部新建建筑的比例原则上不低于30%。从今年起,组织申报国家可再生能源示范项目和示范市(县)时,将把绿色建筑列为推荐上报的重要参考条件。鼓励指导各地创建低碳生态城市、县、镇和低碳社区、小区,将绿色建筑作为其中的重要内容和考核指标,形成区域带动作用。

来源:建筑时报 胡雪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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