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住房城乡建委(建设局)、有关市建管局(处):现将《山东省装配式混凝土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导则》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各地实际,认真遵照执行.山东省装配式混凝土建筑工程质量监督
管理工作导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进我省建筑产业现代化健康发展,保障装配式混凝土建筑工程质量,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 5 号)等法规、规章及国家相关技术标准,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导则.
第二条 本导则所称装配式混凝土建筑工程,是指主体结构全部或部分采用预制混凝土构件装配而成的钢筋混凝土建筑工程.
第三条 山东省行政区域内装配式混凝土建筑工程的建设及相关质量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导则.
第四条 省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装配式混凝土建筑工程的质量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政府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装配式混凝土建筑工程的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 鼓励装配式混凝土建筑工程实行设计、构件生产、施工一体化的总承包模式;鼓励装配式混凝土建筑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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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行全装修;鼓励通过信息化系统实现装配式混凝土建筑工程全过程质量管理和质量责任追溯.
第二章 基本规定
第六条 装配式混凝土建筑工程的建设、设计、施工、监理等工程质量责任主体,以及施工图审查、预制构件及部品生产、工程质量检测等与工程质量有关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体系,落实工程质量终身责任,依法对工程质量负责.
第七条 建设单位应根据装配式混凝土建筑工程的特点,总体协调全面工作,在工程建设的全过程中,建设单位应当承担装配式混凝土建筑设计、构件制作、施工各方之间的综合管理协调责任,促进各方之间的紧密协作.第八条 设计单位应当完成装配式混凝土建筑的结构构件及节点连接设计,为构件生产提供依据,满足施工安装的要求.
第九条 预制构件生产企业应当具备预拌混凝土专业企业资质,且企业质量保证体系应当满足本导则附件基本标准的规定.
第十条 实施首批预制构件生产驻厂监造制度,监理单位应当组织施工单位对首批预制构件生产过程进行驻装配式住宅厂监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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