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新建民用建筑,应当按照地面建筑的一定比例,修建防空地下室。于7月1日正式实施的《湖南省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 办法》(下称《实施办法》),将人民防空的范围进一步扩展和延伸,较之原来,变动较大。6月30日,怀化专门召开学习贯彻《实施办法》座谈会,各市直有关部门负责人参加会议。
据悉,此次《实施办法》修改涉及的范围几乎覆盖原《实施办法》所有条款,幅度大、范围广、内容多。条目数量从28条增加到43条,其中20条作了重大修改,并增加16条。
除了原定8个方面的职能外,《实施办法》强化了人防部门的主体责任,新增和强化了政府的组织领导责任,明确和新增了相关部门的配合监督责任,明确和完善防空地下室建设制度管理,以及强化了具体法律责任。(固定链接: http://cnbim.org/977.html)
人防部门主体责任强化方面,如《实施办法》第十一条中提到:城市地铁、隧道等地下交通干线,交通综合枢纽,以及其他地下工程的关键部位和重点设施,必须符合人民防空防护标准和要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应当参加其设计审查、质量监督和竣工验收认可工作。
新《实施办法》尤其值得关注的是关于防空地下室建设的管理制度,其提出:城市新建民用建筑应当根据国家和省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按照地面建筑面积的一定比例修建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并与地面建筑同步设计、施工,同时投入使用;因条件限制不宜修建防空地下室的,建设单位应向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提出易地建设申请。
另外,相比原《实施办法》,新《实施办法》还强化了人防工程监督,明确对违反《实施办法》的犯罪行为追究刑事责任。
来源:边城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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