鲁建建管字〔2018〕5号
各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城乡建委)、青岛市政务服务和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公室: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山东新旧动能转换综合试验区建设总体方案的批复》(国函〔2018〕1号)和《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批准山东省建筑业改革发展综合试点方案的函》(建办市函〔2017〕798号),推进装配式建筑和工程总承包模式发展,提升工程建设管理水平,按照《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国办发〔2016〕71号文件大力发展装配式建筑的实施意见》(鲁政办发〔2017〕28号)和《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国办发〔2017〕19号文件促进建筑业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鲁政办发〔2017〕57号),现就开展装配式建筑工程总承包招标投标试点工作提出以下意见,请遵照执行。
一、本意见所指装配式建筑,系指满足国家、省有关评价标准要求的建筑物,装配率不低于50%。
二、装配式建筑原则上采用工程总承包模式,建设单位应将项目的设计、采购、施工一并进行发包。
三、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招标投标行政监管部门)要加强对装配式建筑招标备案、招标投标情况书面报告、合同备案、施工许可的核实把关。
四、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装配式建筑进行工程总承包发包时,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在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进行招标。装配式建筑招标方式按照鲁政办发〔2017〕28号、鲁政办发〔2017〕57号有关规定执行。对需采用不可替代的专利或专有技术建造的,按照规定可不进行招标。民间投资的(不含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装配式建筑,由建设单位自主决定发包方式。
五、装配式建筑工程总承包发包,可以采用以下方式实施:
(一)项目审批、核准或者备案手续完成,其中政府投资项目的发包方式已经项目审批部门审批,进行工程总承包发包;
(二)方案设计或者初步设计完成,进行工程总承包发包。
采用第(一)项情形发包的,工程项目的建设规模、建设标准、功能需求、技术标准、工艺路线、投资限额及主要设备规格等均应确定。
六、工程总承包项目的招标人可按下列方式之一设置投标人资格条件:
(一)具有与发包工程规模相适应的工程设计资质或者施工总承包资质的企业;
(二)具有与发包工程规模相适应的工程设计资质和施工总承包资质的联合体,联合体应明确首要责任单位;
(三)同时具有与发包工程规模相适应的工程设计资质和施工总承包资质的企业。
试行期内,招标人不宜将工程总承包业绩设定为投标人的资格条件。
七、工程总承包项目的投标人不得是工程总承包项目的全过程工程咨询单位、代建单位、项目管理单位、监理单位、造价咨询单位或者招标代理机构。
招标人公开发包前完成可行性研究报告、勘察设计文件的,发包前的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单位、勘察设计文件编制单位可以参与工程总承包项目的投标。
八、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应当具备工程建设类注册执业资格或者工程类高级专业技术职称,并具有担任过设计项目经理、施工项目经理或者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之一的业绩。同时,工程总承包单位的施工项目经理和设计项目经理应当具备相应注册执业资格。
九、工程总承包项目评标一般采用综合评估法,评审的主要因素包括工程总承包报价、项目管理组织方案、设计方案、设备采购方案、施工组织设计或者施工计划、工程质量安全专项方案、工程业绩、项目经理资格条件、信用评价等。其中,技术标施工部分和设计部分的权重一般各占50%。
十、建设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国家和省有关招标投标的相关法律法规,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开展招标活动,不得借装配式建筑或者预制装配式工程总承包的名义随意改变招标范围、招标方式及法定程序,擅自设置排斥潜在投标人的资格条件。
十一、工程总承包项目宜采用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
十二、工程总承包合同的订立可以参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工商总局联合印发的《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合同示范文本(试行)》(GF—2011—0216)。
十三、本意见自2018年6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0年5月31日。
附件:鲁建建管字〔2018〕5号+关于开展装配式建筑工程总承包招标投标试点工作的意见.pdf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8年4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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