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装配式建筑发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大力发展装配式建筑的指导意见》明确把京津冀作为重点推进地区。《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大力发展装配式建筑发展的实施意见》提出,把钢结构建筑作为建造方式创新的主攻方向,大力发展装配式混凝土建筑,在具备条件的地方倡导发展现代木结构建筑,力争用10年左右的时间,使全省装配式建筑占新建建筑面积的比例达到30%以上。在相关政策的积极引导下,河北省各地市大力推进装配式建筑的发展。
石家庄市(装配式建筑示范城市)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大力发展装配式建筑的实施意见》 (石政办发〔2017〕46号)
2018年起,鹿泉区、栾城区、藁城区、高新区、正定县(含正定新区)新建建筑面积10%以上采用装配式建造。
2020年起,桥西区、裕华区、长安区、新华区、高新区新建建筑面积40%以上采用装配式建造,鹿泉区、栾城区、藁城区、正定县(含正定新区)、平山县新建建筑面积30%以上采用装配式建造,其他县(市)、区新建建筑面积20%以上采用装配式建造。
张家口市
《张家口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建筑产业现代化大力发展装配式建筑的实施意见》 (张政字〔2017〕29号)
2017年7月1日起,全市所有新建建设项目中,政府投资的公共建筑项目以及工业建筑项目全面采用装配式建筑,桥东区、桥西区、宣化区、经开区各类开发项目中的公共建筑全面采用装配式建筑,其他县区加快发展。
各县区都要建设钢结构住宅示范小区,并逐步扩大使用范围,逐年提升装配式建筑在新建建筑中的比例。
秦皇岛市
《秦皇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大力推进建筑产业现代化发展的实施意见》 (秦政办规〔2017〕3号)
2018年1月1日起,全市行政区域内5000平方米以上新建公共建筑应采用装配式方式建造。
到2022年,秦皇岛经济技术开发区、北戴河新区装配式建筑占新建建筑面积比例达到60%以上,其他四区和三县分别达到40%、30%以上。新增省级建筑产业现代化基地2家,力争建成国家住宅产业化基地1家。
唐山市(装配式建筑示范城市)
《唐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住宅产业现代化发展的实施意见》 (唐政发〔2016〕13号)
到2017年,新建住宅使用预制构件部品部件的占比达到25%;到2020年,市中心区40%以上的新建住宅项目采用住宅产业化现代化方式建设。
廊坊市
《廊坊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钢结构建筑发展的实施意见》 (廊政〔2016〕106号)
2018年至2020年,各县(市、区)新建建筑鼓励采用建筑产业化方式建设重点采用钢结构;在政府投资和主导的棚户区及危旧房改造、抗震安居工程等住宅项目中,拿出不低于5%的项目开展钢结构住宅项目规模化示范且每年不少于15万平米;到“十三五”末钢结构建设项目占新建建设项目的10%以上。
保定市
《保定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保定市住宅产业现代化发展的实施意见》 (保政发〔2015〕22号)
2017年至2020年,环京津县(市)完成预制混凝土构件生产线建设并投产,培育一批符合住宅产业化要求、带动能力强、产业关联度大的龙头企业。到2020年底,全市40%以上的新建项目采用住宅产业现代化方式建设。
沧州市
《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推进装配式建筑发展的实施意见》 (沧政办发〔2017〕13号)
力争用10年左右的时间,使全市装配式建筑占新建建筑面积的比例达到30%以上,形成适应装配式建筑发展的市场机制和环境,建立完善的监管体系,培育一大批设计、施工、部品部件规模化生产企业、具备现代装配建造技术水平的工程总承包企业以及与之相适应的专业化技能队伍。到“十三五”末,在全市培育一批装配式建筑骨干企业,初步形成装配式建筑生产集群;力争在本市中心城区再建一个10万平米以上的钢结构住宅小区示范项目。
衡水市
《衡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大力发展装配式建筑发展的若干意见》 (衡政办字〔2017〕92号)
到2020年,全市建成3个以上预制构件生产基地并投入使用;滨湖新区装配式建筑占当年新开工建筑面积达到30%以上;桃城区和工业新区装配式建筑占当年新开工建筑面积的20%,冀州区及各县市要达到10%以上。
邢台市
《邢台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建筑产业现代化发展的实施意见》 (邢政发〔2016〕27号)
2018年1月1日起,新批准的住宅小区采用建筑产业现代化方式建设的单体建筑达到30%;2019年1月1日起,新批准的住宅小区采用建筑产业现代化方式建设的单体建筑达到40%;到2020年1月1日起,新批准的住宅小区采用建筑产业现代化方式建设的单体建筑达到60%.
邯郸市(装配式建筑示范城市)
《邯郸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大力发展装配式建筑的实施意见》 (邯政办字〔2017〕70号)
中心城区(包含丛台区、复兴区、邯山区、峰峰矿区、永年区、肥乡区和冀南新区、邯郸经济技术开发区)2017年7月1日起,装配式建筑占新建建筑面积的比例达到30%以上;2020年1月1日起,装配式建筑占新建建筑面积的比例达到50%以上;中心城区之外的县(市)2020年1月1日起,装配式建筑占新建建筑面积的比例达到20%以上。
定州市
《定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大力发展装配式建筑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定政办〔2017〕61号)
2018年起,政府投资(含PPP项目)的办公建筑、保障性住房工程、市政工程、公共设施、轨道交通、城市综合管廊等项目中率先采用装配式建造方式,以点带面,示范引领,逐步扩大使用范围,逐年提升装配式建筑在新建建筑中的比例。
辛集市
《辛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大力发展装配式建筑的实施意见》 (辛政办字〔2017〕52号)
2018年装配式建筑占新建建筑面积的比例达到10%,且装配率达到20%;2020年装配式建筑占新建建筑面积的比例达到20%,且装配率达到30%.
平山县
《平山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平山县大力发展装配式建筑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平政〔2017〕26号)
2017年起,建成建筑产业化基地,至少完成一条混凝土预制部品建筑工业化部件生产线并投放;全县政府投资项目50%以上采用产业化方式建设,非政府投资开发项目25%以上采用产业化方式建设。
到2020年底,全县政府投资项目100%采用产业化方式建设,新建项目采用产业化方式建设的比例达到40%以上。
望都县
《望都县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装配式建筑产业发展的实施方案(试行)》 (望府〔2017〕3号)
大力发展装配式建筑,力争到2020年底,装配式建筑占新建建筑面积的比例达到60%.
河间市
《河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推进装配式建筑发展的实施意见》 (河政办发〔2017〕36号)
力争用10年左右的时间,使全市装配式建筑占新建建筑面积的比例达到30%以上,形成适应装配式建筑发展的市场机制和环境,建立完善的监管体系,培育一大批设计、施工、部品部件规模化生产企业、具备现代装配建造技术水平的工程总承包企业以及与之相适应的专业化技能队伍。到“十三五”末,培育1-2家装配式建筑骨干企业,初步形成装配式建筑生产能力。
涉县
《涉县人民政府关于支持和加快绿色建筑和住宅产业现代化发展的意见》 (涉政字〔2016〕32号)
对满足标准要求的绿色建筑,经相关部门验收合格后,达到二星级绿色建筑标准的每平米补10元,达到三星级绿色建筑标准的每平米补15元;对住宅产业现代化生产企业,优先安排入驻省级以上开发区,优先安排建设用地;对住宅产业现代化商品住房项目,预制装配率达到30%以上的商品住房项目,优先保障项目用地,项目建设成后由县政府按100元/平方米的标准对开发企业进行奖励;对采用住宅产业现代化建设方式建造的农村装配式低层住宅,在省政府每户补助1万元的基础上(单户建筑面积在200平方米以上),县政府每户再补助2万元;政府投资的公用建筑50%以上要采用住宅产业现代化建造方式建造;对购买住宅产业现代化商品住房且属于首套普通商品住房的家庭,按照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给予支持。
魏县
《魏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魏县大力发展装配式建筑实施方案的通知》 (魏政办字〔2017〕60号)
2020年1月1日起,全县装配式建筑占新建建筑面积的比例达到20%以上;鼓励农村居民自建住房采用装配式建筑;力争10年左右的时间,使全县装配式建筑占新建建筑面积的比例达到30%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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