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被动房和装配式建筑有关工作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高新区、循环化工园区和综合保税区管委会,市直有关部门: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建筑工业化《关于加快推进被动式超低能耗建筑发展的实施意见》(石政规[2018]3号)和《关于大力发展装配式建筑的实施意见》(石政规[2018]5号)发布实施以来,取得了良好的效果,为进一步促进我市被动式超低能耗建筑(以下简称被动房)和装配式建筑统筹协调发展,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在整个地块(含代建项目)全部工程项目按照装配式建筑建设的,可不建设被动房;在整个地块(含代建项目)全部工程项目按照被动房建设的,可不建设装配式建筑。未全部建设装配式建筑的,须按石政规[2018]3号文件要求建设被动房;未全部建设被动房的,须按石政规[2018]5号文件要求建设装配式建筑。
二、发改、国土、规划、住建、行政审批、城管、财政等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市政府石政规[2018]3号、石政规[2018]5号文件精神,结合各自职责,加强协调配合,做好对被动房和装配式建筑的监管和服务工作,严格把关,及时落实相关**政策,共同促进我市被动房和装配式建筑健康有序发展。
石家庄市推进被动式超低能耗建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石家庄市装配式建筑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8年6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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