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建函建管〔2018〕680号
各设区市建设局(委),苏州工业园区规划建设委员会,昆山市、泰兴市、沭阳县建设局:
为提高装配式混凝土预制构件生产质量,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大力发展装配式建筑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6﹞71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7﹞19号)以及《省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建筑产业现代化促进建筑产业转型升级的意见》(苏政发﹝2014﹞111号)、《省政府关于促进建筑业改革发展的意见》(苏政发﹝2017﹞151号)的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对装配式混凝土预制构件生产质量的监理工作,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建设单位委托工程监理单位对装配式混凝土建筑工程项目实施监理的,监理单位应当对混凝土预制构件的生产质量进行监理,必要时可以安排监理人员驻厂。鼓励建设单位对装配式建筑委托全过程咨询管理。
二、预制构件生产质量装配式研发的监理是指项目监理机构根据建设工程监理合同及相关规定在预制构件加工厂(场)对其生产实施的质量监督检查活动。
三、项目监理机构的工作内容主要包括:
(一)根据预制构件生产特点,编制相应的监理实施细则;
(二)审查预制构件生产单位的生产能力、质量管理体系、检测试验能力等;
(三)对总承包单位、预制构件生产单位进行监理工作交底,明确预制构件生产监理控制重点;
(四)督促总承包单位对预制构件生产单位生产进行监督管理;
(五)审查预制构件生产方案,生产方案需明确生产计划及生产工艺、模具方案及计划、技术质量控制措施、成品存放、运输和保护方案等内容;
(六)抽查预制构件生产单位的检测、试验、计量等设备运行状况;
(七)抽查预制构件生产所需钢材、混凝土用材、灌浆套筒、连接件、吊装件、预埋件、保温、防水等材料质量;
(八)巡视检查预制构件生产的钢筋加工安装、预留预埋、钢筋连接、混凝土养护等主要生产过程;
(九)参加预制构件首件验收,并留存验收记录;
(十)核查生产单位生产的预制构件的标识和质量证明文件;
(十一)收集、保存相应的监理文件资料。
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8年8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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