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取消产业化住宅部品目录审定有关事项的通知
京建发〔2018〕361号
各区住房城乡建设委,东城、西城区住房城市建设委,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局,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意见》(国发〔2016〕34号)、《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实施意见》(京政发〔2016〕48号)等文件精神,优化营商环境,现就本市取消产业化住宅部品目录审定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通知发布之日起,撤销产业化住宅部品目录审定事项。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不再发布《北京市产业化住宅部品认证产品目录》,已经发布的将于本通知发布之日起撤销,北京市建筑节能与建筑材料管理办公室不再受理产业化住宅部品目录审定申请,住宅产业化专家委员会不再受理产业化住宅建设项目中应用的论证申请。
二、向本市建设工程生产供应装配式建筑部品的单位对所供应的部品质量负责,应按照规定进行出厂检验,并通过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建筑节能与建材管理服务平台报送生产供应单位名称、生产能力、单位产品能耗指标、产品技术指标和排产计划、采购单位、采购数量等信息。
三、建设单位应按照规定对装配式建筑部品的生产实施驻厂监造。装配式建筑部品由建设单位采购的,建设单位应对所采购的部品质量负责,并按照规定进行部品到货检验。
四、使用单位对使建筑工业化用的装配式建筑部品质量负责,应按照规定进行进场验收,并通过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建筑节能与建材管理服务平台报送部品采购信息。
五、市和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加强装配式建筑部品的使用管理、监督和服务,建立装配式建筑部品供应企业信用管理机制,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对使用不合格部品的工程,严格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北京市建设工程质量条例》等法律法规进行处罚,保障装配式建筑工程质量。
六、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关于印发<北京市产业化住宅部品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京建发〔2010〕566号)、《关于发布<北京市产业化住宅部品评审细则>的通知》(京建发〔2016〕140号)同时废止。
特此通知。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2018年7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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