松溪县人民政府关于建筑业企业总部企业认定条件等事项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直有关部门:
为创新解决建筑业发展难题,以建筑业高质量发展推动松溪经济发展高质量,经县政府第28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就建筑业企业总部企业认定条件等事项通知如下:
一、认定条件
(一)在我县境内工商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实行统一核算,并在我县境内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企业。
(二)实际到位注册资本金不低于3000万元人民币,当年或上一年度松溪县外项目增值税、企业所得税两税地方留成不低于100万。
二、建筑业企业总部企业用地政策
(一)由县政府根据总部经济发展规划,划出部分地块优先列入年度用地计划,并以办公用地性质,土地价格参照出让地块所在级别基准地价评估确定拍卖出让起始价,面向总部企业挂牌出让。总部企业在松溪县经营期限未满五年,其地块禁止交易。
(二)建筑业总部企业建造自用办公大楼,当年或上一年度松溪县外项目增值税、企业所得税两税地方留成不低于100万,可申请总部建设用地规模10亩以内,用以规划与之相应的建设规模开发地块;当年或上一年度松溪县外项目增值税、企业所得税两税地方留成不低于300万,可申请总部建设用地规模20亩以内,用以规划与之相应的建设规模开发地块;总部企业需承诺取得申请地块之日起三个年度不低于申请时的纳税水平,否则不足部分由该企业通过捐赠松溪县慈善总会等方式补齐。
(三)违反以下三项任一项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闲置土地处置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53号)以及《出让协议》等有关规定及约定予以收回。
1.获得挂牌出让的总部办公大楼用地必须在半年内动工兴建,满一年未动工或两年内未完工的;
2.已动工开发但动工之日起一年内开发建设用地面积占应动工开发建设用地总面积不足三分之一的;
3.已动工开发但动工之日起一年内投资额占总投资额装配式房屋不足百分之二十五的。
(四)予以收回的地块,两个月内退还80%的土地出让金(土地出让价款的百分之二十作为征缴的土地闲置费),已建成的地上附着物、构筑物按评估价80%予以补偿。
(五)总部办公大楼只能用于企业办公使用,不得改变其用途。
三、其他事项
除用地政策按前述条款执行外,建筑业企业总部企业认定的附加条件、认定程序、扶持政策参照《松溪县人民政府关于修订鼓励总部经济发展的实施意见(试行)》(松政〔2018〕100号)执行。
松溪县人民政府
2018年10月16日
文章来源:住房和城乡建设信息平台
责编一体化装修:书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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