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装配式|重磅!企业“挂证”,撤回资质!各地紧急发布“挂证”最后通缉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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装配式|重磅!企业“挂证”,撤回资质!各地紧急发布“挂证”最后通缉令!

2018年11月22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七部委发布《关于开展工程建设领域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挂证”等违法违规行为专项整治的通知》,正式拉开“挂证”专项整治序幕。这份史无前例的文件对挂靠相关主体乃至整个行业的影响甚大。

随后各地紧急发文,开始严查“挂证”专项整治!

装配式|重磅!企业“挂证”,撤回资质!各地紧急发布“挂证”最后通缉令!

近日马鞍山市下发通知,开始查“挂证”专项整治!凡不认真自查自被发现“挂证”的,从严处理。

通知明确提出:未主动注销清理“挂证”人员的企业,给予暂停企业资质升级、增项资格,直至撤回企业资质,并取消企业入库资格以及记不良行为记录等处理。

1、强化源头管理:

注册建造师资格首次、变更注册和建筑业企业资质申报等重要环节,严格审查持证人注册单位与实际工作单位不符行为;

严厉打击扰乱建筑市场正常秩序的“黑中介”;

加强对在建项目关键岗位人员到场履职情况的检查。

2、2018年12月至2019年1月底:

“挂证”的注册建造师,应及时办理注销手续。

对于通过自查自纠主动注销“挂证”的建造师,整改到位的,可视情况不再追究企业相关责任。

对违规人员撤销其注册许可,自撤销注册之日起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注册,列入建筑市场主体“黑名单”。

3、2019年2月至2019年6月底:

对排查中发现人员“挂证”问题突出的企业,对其承建项目主要管理技术人员到岗履职情况进行全面排查。

违规使用“挂证”人员的建筑业企业予以通报,记入不良行为记录,并列入建筑市场主体“黑名单”,向社会公布。

4、2019年7月至2019年9月底:

未主动注销清理“挂证”人员的企业,给予暂停企业资质升级、增项资格,直至撤回企业资质,并取消企业入库资格以及记不良行为记录等处理。

5、通过本次专项整治工作,主动注销多余资质,或通过合并重组增强企业市场竞争力,实现企业持续健康发展目标。

文件原文:

装配式|重磅!企业“挂证”,撤回资质!各地紧急发布“挂证”最后通缉令!

关于印发《马鞍山市工程建设领域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挂证”等违法行为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建管资〔2018〕115号

各建筑业企业:

根据住建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等关于开展工程建设领域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挂证”等违法违规行为专项整治的通知》(建办市〔2018〕57号)文件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马鞍山市工程建设领域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挂证”等违法行为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2018年12月25日

马鞍山市工程建设领域专业技术人员职业

资格“挂证”等违法行为专项整治工作方案

为遏制工程建设领域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挂证”现象,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住建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等关于开展工程建设领域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挂证”等违法违规行为专项整治的通知》(建办市〔2018〕57号)文件要求,决定开展工程建设领域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挂证”等违法违规行为专项整治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专项整治内容和目标

对我市工程建设领域注册建造师等专业技术人员及相关单位进行全面排查,严肃查处持证人注册单位与实际工作单位不符、买卖租借(专业)资格(注册)证书等“挂证”违法违规行为,以及提供虚假就业信息、以职业介绍为名提供“挂证”信息服务等违法违规行为,坚决打击扰乱建筑市场正常秩序的“黑中介”。通过专项整治,建立工程建设领域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挂证”等违法违规行为预防和监管长效机制。

二、工作原则

本次专项整治工作的基本原则是:自纠从宽、排查从严。根据住建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等关于开展工程建设领域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挂证”等违法违规行为专项整治的通知》(建办市〔2018〕57号)文件精神,凡不认真开展自查自纠,我处通过排查发现“挂证”行为,从严处理。

三、工作安排

(一)自查自纠(2018年12月至2019年1月底)。

本市建筑业企业的注册建造师,对是否存在“挂证”等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自查自纠。存在“挂证”等违法违规行为的企业注册建造师,应及时办理注销手续。本着“自纠从宽、排查从严”原则,对于通过自查自纠主动注销“挂证”的建造师,整改到位的,可视情况不再追究企业相关责任。

(二)全面排查(2019年2月至2019年6月底)。

在自查自纠基础上组织开展全面排查,对排查中发现人员“挂证”问题突出的企业,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对其承建项目主要管理技术人员到岗履职情况进行全面排查。

(三)依法处理(2019年7月至2019年9月底)。

对于不认真开展自查自纠,未主动注销清理“挂证”人员的企业,给予暂停企业资质升级、增项资格,直至撤回企业资质,并通知招管部门取消企业入库资格以及记不良行为记录等处理。

四、工作要求

(一)全面宣传,加强引导。通过多种方式,运用典型案例,加强建筑施工企业的教育引导和宣传,提高企业对“挂证”等违法行为危害性的认知,提升企业主动抵制“挂证”等违法行为的意识。

(二)高度重视,严密组织。各建筑业企业要明确责任,严密组织,高度重视专项整治工作,认真、全面开展自查自纠工作,对存在的“挂证”现象及时办理注销。

(三)依法依规,从严查处。本次专项整治工作遵循“全覆盖、零容忍、严执法、重实效”的原则,依法从严查处工程建设领域职业资格“挂证”等违法违规行为。对不认真开展自查自纠的违规专业技术人员撤销其注册许可,自撤销注册之日起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注册,记入不良行为记录并列入建筑市场主体“黑名单”,向社会公布;对违规使用“挂证”人员的建筑业企业予以通报,记入不良行为记录,并列入建筑市场主体“黑名单”,向社会公布。

(四)多措并举,源头治理。在本市工程建设领域注册建造师资格首次、变更注册和建筑业企业资质申报等重要环节,严格审查持证人注册单位与实际工作单位不符行为,严厉打击扰乱建筑市场正常秩序的“黑中介”,加强对在建项目关键岗位人员到场履职情况的检查,强化源头管理,杜绝工程建设领域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挂证”等违法行为。对于不认真开展自查自纠,我处在专项整治工作中排查出的存在“挂证”行为的企业,将通知招管部门,取消其参加我市相关建设工程零星项目入库资格。

(五)政企携手,动态监管。我处将结合每年资质动态核查工作,对工程建设领域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挂证”等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检查,同时鼓励我市建筑业企业建立可持续的人才培养与梯队建设机制,形成主管部门与建筑业企业共同预防、监管和人才培养的长效机制。

(六)做专做精,健康发展。各级各类建筑业企业要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理清企业发展思路,去伪存真,加强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通过本次专项整治工作,主动注销多余资质,或通过合并重组增强企业市场竞争力,实现企业持续健康发展目标。

湖北省住建厅在2019年1月2日发布了《关于对工程建设领域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挂证”等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自查自纠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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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工业和信息化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铁路局、民航局办公厅(综合司)联合印发的《关于开展工程建设领域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挂证”等违法违规行为专项整治的通知》(建办市〔2018〕57号)要求,将对工程建设领域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注册建筑师、建造师、监理工程师、造价工程师等专业技术人员及相关单位、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进行全面排查,严肃查处持证人注册单位与实际工作单位不符、买卖租借(专业)资格(注册)证书等“挂证”违法违规行为,以及提供虚假就业信息、以职业介绍为名提供“挂证”信息服务等违法违规行为。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到2019年1月31日止,为自查自纠阶段。请湖北境内工程建设领域专业技术人员、相关单位、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进行自查自纠。相关专业技术人员和单位应参照相关法律法规,对是否存在“挂证”等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自查。存在相关问题的人员、单位,应及时办理注销等手续。在自查自纠期间,能及时整改到位的,可视情况不再追究其相关责任,逾期未整改的将依法从严查处。

特此公告。

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9年1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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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等7部门正式发文,要在全省范围内开展工程建设领域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挂证”等违法违规行为专项整治行动。

一、整治对象

工程建设领域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注册建筑师、建造师、监理工程师、造价工程师等专业技术人员;

挂证相关单位;

人力资源服务机构。

二、主要手段

结合参保缴费、人事档案等相关数据和信息,对工程建设领域专业技术人员进行全面比对排查,重点排查参保缴费单位与注册单位不一致情况。

三、从严处罚

对违规的专业技术人员撤销其注册许可,自撤销注册之日起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注册,记入不良行为记录并列入建筑市场主体“黑名单”,向社会公布;

对违规使用“挂证”人员的单位予以通报,记入不良行为记录,并列入建筑市场主体“黑名单”,向社会公布;

对违规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要依法从严查处,限期责令整改,情节严重的,依法从严给予行政处罚,直至吊销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

对发现存在“挂证”等违规行为的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通报其实际工作单位和有关国家监察机关。

住建厅文件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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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全省工程建设领域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挂证”等违法违规行为专项整治的通知

各市住房城乡建设(建设)、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交通运输、水务(水利)、城管局:

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等关于开展工程建设领域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挂证”等违法违规行为专项整治的通知》(建办市〔2018〕57号)精神,为遏制我省工程建设领域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挂证”现象,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促进建筑业高质量发展,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交通运输厅、水利厅、通信管理局联合制定了《开展全省工程建设领域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挂证”等违法违规行为专项整治的方案》(以下简称《方案》),按照国家统一部署,在全省开展工程建设领域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挂证”等违法违规行为专项整治(以下简称“专项整治”)。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按照《方案》明确的工作内容、要求、时间节点,加强对专项整治工作的统一领导和沟通协调,按照职责组织推动,指导、督促本地区工程建设领域专业技术人员、相关单位、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进行自查自纠。存在相关问题的人员、单位,应及时办理注销等手续。在自查自纠期间,对整改到位的,可视情况不再追究其相关责任。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及时通过各种途径加强教育引导和宣传,畅通投诉举报渠道,依法从严查处工程建设领域职业资格“挂证”等违法违规行为,确保专项整治工作取得实效。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河北省交通运输厅

河北省水利厅

河北省通信管理局

2018年12月29日

开展全省工程建设领域专业技术人员职业

资格“挂证”等违法违规行为专项整治方案

为贯彻落实《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等关于开展工程建设领域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挂证”等违法违规行为专项整治的通知》(建办市〔2018〕57号)精神,进一步加强我省工程建设领域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证书管理,规范建筑企业、机构和从业人员行为,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促进建筑业高质量发展,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与内容

按照国家统一安排,对工程建设领域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注册建筑师、建造师、监理工程师、造价工程师等专业技术人员及相关单位、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进行全面排查,严肃查处持证人注册单位与实际工作单位不符、买卖租借(专业)资格(注册)证书等“挂证”违法违规行为,以及提供虚假就业信息、以职业介绍为名提供“挂证”信息服务等违法违规行为。通过专项整治,建立对建设工程领域注册执业人员规范化管理长效机制,营造公平竞争市场环境。

二、工作总体安排

(一)自查自纠(2018年12月至2019年1月底)。

各市住房城乡建设、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交通运输、水务(水利)、城管部门按职责负责组织本行政区域内自查自纠工作,指导、督促本地区工程建设领域专业技术人员、相关单位、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进行自查自纠。其中,通信和广电专业技术人员由省通信管理局直接负责组织相关企业进行自查自纠,填报有关表格。相关专业技术人员和单位应对照相关法律法规,对是否存在“挂证”等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自查。存在相关问题的人员、单位,应及时办理注销等手续。在自查自纠期间,对整改到位的,可视情况不再追究其相关责任。

各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牵头,交通运输、水务(水利)、城管部门配合,填写好《开展全省工程建设领域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挂证”等违法违规行为专项整治告知书》(附件2),分别组织相关企业、机构领取,并填报“工程建设领域专业技术人员信息登记表”(附件3),于2019年2月4日前交各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汇总后报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抄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各市、县(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为企业提供人员社保缴费信息查询服务,组织对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按照专项整治内容和要求进行自查自纠。以上情况均纳入各部门总结的自查自纠报告。

各市住房城乡建设、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交通运输、水务(水利)、城管部门总结的自查自纠情况,于2019年2月4日前对口报送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省级各部门统一汇总形成的自查自纠情况报告(含省通信管理局),于2019年2月15日前反馈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二)全面排查(2019年2月至2019年6月底)。

在自查自纠基础上,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通信主管部门相互协同,结合参保缴费、人事档案等相关数据和信息组织开展全面排查,重点排查参保缴费单位与注册单位不一致情况,各市、县(市)有关部门做好配合工作;对举报和排查出的“挂证”问题及时进行调查核实,存在“挂证”等违法违规行为的,由发证机关依法依规从严处罚。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负责对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违规发布虚假就业信息、以职业介绍为名提供“挂证”信息服务、扣押劳动者职业(专业)资格(注册)证书的行为进行全面排查,对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从严查处。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通信、城管部门对排查中发现人员挂靠问题突出的单位,要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对其承建项目主要管理技术人员到岗履职情况进行全面排查,对存在违规行为的依法依规处理。进一步完善工程建设领域专业技术人员信息,利用建筑市场监管信息平台和相关信用信息平台数据进行比对,发现问题线索并及时予以查处。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省通信管理局将加强对各地开展专项整治工作情况的指导监督;对工作开展不力的地区、部门及相关责任人进行约谈;情节严重的,提请有关部门对相关责任人进行问责。

(三)统计报送(2019年3月至2019年9月底)。

自2019年3月起,每月1日前,省住房城乡建设、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交通运输、水利、通信部门按职责组织各地有关部门完成上月查处的工程建设领域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挂证”等违法违规情况处理汇总表(附件4)填报汇总工作,交由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统一汇总后,按要求上报住房城乡建设部等部门。

省住房城乡建设、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交通运输、水利、通信部门于2019年6月30日前按职责分别完成全面排查工作情况总结,由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统一汇总,形成专项整治全面排查工作总结上报住房城乡建设部等部门。

三、工作要求

(一)强化组织推动。省住房城乡建设、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交通运输、水利、通信部门负责对专项整治工作的统一领导,按照职责组织推动,各地有关部门要形成联动,加强沟通协调,落实工作责任,确保专项整治取得实效。积极会同公安、网监等主管部门,利用信息化等手段,加强对专业技术人员、相关单位、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违法违规行为的排查力度。

(二)依法从严查处。遵循“全覆盖、零容忍、严执法、重实效”的原则,依法从严查处工程建设领域职业资格“挂证”等违法违规行为。对违规的专业技术人员撤销其注册许可,自撤销注册之日起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注册,记入不良行为记录并列入建筑市场主体“黑名单”,向社会公布;对违规使用“挂证”人员的单位予以通报,记入不良行为记录,并列入建筑市场主体“黑名单”,向社会公布;对违规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要依法从严查处,限期责令整改,情节严重的,依法从严给予行政处罚,直至吊销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对发现存在“挂证”等违规行为的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通报其实际工作单位和监察机关。

省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注册管理部门在专项整治工作中要严肃工作纪律,严格遵守各项管理规定,及时快捷办理各项注销、注册等手续,确保整治期间各项注册工作有序进行。对于专业技术人员与用人单位没有劳动关系或已解除劳动关系,但因各种原因未办理注销注册的,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注册管理部门可依据用人单位或个人申请及提交的与原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书面证明、劳动仲裁、司法判决等材料,直接办理注销手续。

涉及到注册建筑师的具体工作,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指导本地区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建筑师条例》以及相关通知要求进行。

(三)严格职业资格管理。各级各有关部门要梳理与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挂钩的有关措施和规定,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一律取消;要加强职业资格考试报名审核,严格杜绝不符合报考条件的人员参加工程建设领域各类职业资格考试;在考试、注册审批时严格核查,对未尽到职责的单位和人员进行问责。各级住房城乡建设、城管部门在办理除资质许可外的相关行政许可审批时,不得将工程建设领域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作为审批条件。

(四)加强教育宣传与信息公开。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要采取多种方式加大教育宣传力度,充分运用典型案例进行警示教育,提高专业技术人员、有关单位、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对“挂证”等违法违规行为危害性的认知,增强行业自觉抵制“挂证”等违法违规行为意识。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应向社会公布投诉举报电话和信箱,对投诉举报事项逐一登记,认真核实并查处;充分发挥建筑市场监管信息平台和相关信用信息平台作用,运用信息化手段加强对企业、从业人员的事中事后监管,对被查处的违法行为单位和人员,在平台中记录并公布其不良行为,形成失信惩戒和社会监督机制。

(五)总结经验健全机制。各级各有关部门对专项整治工作要进行全面分析总结,认真梳理分析整治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充分总结经验,建立预防、监管和查处的长效机制。结合实际,鼓励相关单位建立可持续的人才培养与梯队建设机制。

附件1:

开展全省工程建设领域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

“挂证”等违法违规行为专项整治告知书

XX公司(单位):

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等关于开展工程建设领域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挂证”等违法违规行为专项整治的通知》(建办市〔2018〕57号)有关工作部署,在全省范围内开展工程建设领域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挂证”等违法违规行为专项整治工作,严肃查处“挂证”等违法违规行为,以及提供虚假就业信息、以职业介绍为名提供“挂证”信息服务等违法违规行为。

请你公司(单位)按照有关要求,认真组织开展自查自纠,并将本告知书送达你公司(单位)每名受聘的持有职业资格证书人员,组织如实填报《持有职业资格证书人员聘用信息登记表》(附后),并于2019年1月31日前报送至我单位。在自查自纠期间,对整改到位的,可视情况不再追究其相关责任。自查自纠之后仍存在“挂证”等违法违规行为的,由发证机关依法从严处罚。

同时,欢迎向我们反映工程建设领域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挂证”等违法违规行为有关问题和线索。

投诉举报电话:

电子邮箱:

附:工程建设领域专业技术人员信息登记表

市局

年月日

附件2:

工程建设领域专业技术人员信息登记表

填报企业(公章): 联系人: 联系电话:

序号

姓名

身份证号

证书编号

职业资格类别

证书等级

手机号码

现受聘情况

本人签字

受聘起止日期

保险缴纳起止日期

注册单位与实际工作单位是否一致

是否存在“挂证”问题

备注

1.“是否存在挂证问题”一栏,自查不存在的填“否”;自查发现存在“挂证”问题的填“是”,另附纸说明具体情形。如:A.在甲省甲单位挂证、上社保,本人在甲省乙单位上班。B.实际在甲省生活,并让甲省甲单位代缴社保,然后证书注册在乙省乙单位,乙单位也在当地帮忙缴纳社保;C.证在原单位,后离职,新单位不要证书,证书没有转出,社保已转出;D.离开原单位,证未从原单位转出,新单位在交社保;E.拥有建筑、市政、交通、水利等证书,分别在两家单位;F.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取证书挂靠项目或资质;G.证书信息及个人资料泄露,被中介卖给某一公司非法使用。除以上情形外的,请自行填写具体情形。

2.表上所列人员均应至注册地社保部门打印出近三个月社保缴费单附后。

附件3:

工程建设领域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挂证”等违法违规情况处理汇总表

部门:(加盖单位印章) 申报时间:

序号

专业技术人员

买卖租借证书单位

中介机构

违法违规行为

处理结果

备注

姓名

身份证号

证书编号

职业资格类别

注册单位

实际工作单位

单位名称

统一信用代码

单位名称

统一信用代码

1

2

3

4

5

附件4:

河北省工程建设领域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挂证”等违法违规行为专项整治投诉举报联系方式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联系电话:0311-87904637

举报网址或邮箱:http://www.hebjs.gov.cn/yuminhudong/wfxwjb/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联系电话:0311- 88616703

举报网址或邮箱:1294996521@qq.com

省交通运输厅

联系电话:0311- 83054672

举报网址或邮箱:hb_jttjjc@sina.com

省水利厅

联系电话:0311-85185522

举报网址或邮箱:slt1613@163.com

省通信管理局

联系电话:0311-86699093

举报网址或邮箱:http://www.heca.gov.cn/

甘肃省水利厅关于开展水利建设领域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职业资格“挂证”等违法违规行为专项整治的通知

各市(州)水务(水保)局、兰州新区农林水务局,厅机关各处室、厅属各单位,各相关企(事)业单位:

近段时间以来,我厅陆续收到群众举报,投诉我省水利建设领域部分企业和水利系统少数公职人员存在职称、职业资格证书违规挂靠问题。该问题既严重扰乱了水利建设市场公平竞争的秩序,又给公职人员依装配式研发法行政带来较高的廉政风险,同时也违反了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为维护我省水利建设市场的正常秩序,推进水利建设市场信用体系建设,营造良好的公平竞争营商环境,促进水利系统公职人员廉洁履职。根据《公务员法》等法律法规和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等《关于开展工程建设领域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挂证”等违法违规行为专项整治的通知》(建办市〔2018〕57号)精神。经研究,决定在全省水利建设领域开展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职业资格“挂证”等违法违规行为专项整治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整治对象和范围

(一)整治范围:一是全省水利系统公职人员。二是全省水利建设领域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造价、咨询、质量检测、招标代理等为水利建设提供服务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

(二)整治对象:本次整治的违规挂靠是指上述范围内人员将本人的职称、职业资格证书提供给非本人单位使用的行为,无论是否获取报酬。其中职称是指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如工程师、会计师、经济师等;职业资格包括从业资格和执业资格,如注册建造师、造价工程师、监理工程师、注册结构工程师、注册建筑师等;有关职称、执业资格证书不局限于上述列举的情况。

二、工作安排

(一)自查自纠(2018年12月至2019年1月底)。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单位负责组织本区域和本单位内自查自纠工作,指导、督促本区域内水利建设领域专业技术人员、相关单位进行自查自纠。相关专业技术人员和单位应对照相关法律法规,对是否存在“挂证”等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自查。在自查自纠期间,各单位应组织所有具有职称和职业资格人员如实填写《个人职称与职业资格证书挂靠情况表》(附件1),在本单位存档备查;对于存在相关问题的人员、单位,应及时办理注销等手续,对整改到位的,可视情况不再追究其相关责任。同时,根据自查自纠情况汇总填写《***市(县、单位)自查自纠职称与职业资格证书挂靠情况汇总表》(附件2),并形成自查自纠情况报告,逐级上报备案。各市(州)水行政主管部门、厅机关各处室、厅属有关单位,各相关企(事)业单位于2019年1 月31日前将本地区、本单位自查自纠情况报省水利厅备案。

(二)全面排查(2019年2月至2019年6月底)。

市(州)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单位在自查自纠基础上组织开展全面排查。要结合参保缴费、人事档案等相关数据和信息,对水利建设领域专业技术人员进行全面比对排查,重点排查参保缴费单位与注册单位不一致情况;对排查出的问题要及时调查核实,对存在“挂证”等违法违规行为的,报请发证机关依法依规从严处罚。对排查中发现人员挂靠问题突出的单位,要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对其承建项目主要管理技术人员到岗履职情况进行全面排查,对存在违规行为的依法依规处理。同时,要充分利用全国水利建设市场信用信息平台和我省水利建设市场信用信息平台数据进行比对,发现问题线索及时查处。

市(州)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单位要及时总结本地区、本单位全面排查工作情况,并汇总形成全面排查工作总结,于2019年6月30日前报省水利厅。自2019年3月起,每月2日前市(州)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单位将上月查处的《***市(县、单位)水利建设领域专业技术人员职称与职业资格“挂证”等违法违规情况处理汇总表》(见附件3)报省水利厅。

(三)指导监督(2019年2月至2019年9月底)。

省水利厅将加强对各地、各单位专项整治工作开展情况的指导监督,对重点问题和典型案件挂牌督办;对工作开展不力的地区、部门及相关责任人进行约谈;情节严重的,提请有关部门对相关责任人进行问责。

三、工作要求

(一)强化组织实施。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各有关单位要高度重视此次专项整治工作,强化组织领导,加强沟通协调,明确任务分工,制定具体工作方案,落实责任部门和责任人,确保专项整治工作取得实效;要积极会同公安、网监等主管部门,利用信息化等手段,加强对专业技术人员、相关单位违法违规行为的排查力度。

(二)依法从严查处。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各有关单位要遵循“全覆盖、零容忍、严执法、重实效”的原则,依法从严查处水利建设领域职称、职业资格“挂证”等违法违规行为。2019年2月起,对违规的专业技术人员报请相关部门撤销其注册许可,记入不良行为记录并列入建筑市场主体“黑名单”,向社会公布;对违规使用“挂证”人员的单位予以通报,记入不良行为记录,并列入建筑市场主体“黑名单”,向社会公布。对发现存在“挂证”等违规行为的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通报其实际工作单位和有关国家监察机关,并按照《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等相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三)强化信息公开。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各有关单位应公布投诉举报电话和信箱,并向社会公布,对投诉举报事项要逐一登记,认真查处;要充分发挥全国水利建设市场信用信息平台、甘肃省水利建设市场信用信息平台和相关信用信息平台作用,对被查处的违法行为单位和人员,在平台中记录其不良行为,并向社会公布,形成失信惩戒和社会监督机制。

(四)加强舆论引导。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各有关单位要通过各种途径加强教育引导和宣传,充分运用典型案例进行警示教育,提高专业技术人员、有关单位对“挂证”等违法违规行为危害性的认知,增强行业自觉抵制“挂证”等违法违规行为意识,有效发挥专项整治工作的最大成效。

(五)建立长效预防机制。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各有关单位对专项整治工作要进行全面分析总结,认真梳理分析整治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充分总结经验,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鼓励相关单位建立可持续的人才培养与梯队建设机制,形成预防、查处和监管的长效机制。

联系人:王小燕

联系电话:0931-8411007(兼传真)

附件:1.个人职称与职业资格证书挂靠情况表

2.***市(县、单位)自查自纠职称与职业资格证书挂靠情况汇总表

3.***市(县、单位)水利建设领域专业技术人员职称与职业资格“挂证”等违法违规情况处理汇总表

甘肃省水利厅

2018年12月7日

其他省的“挂证”专项整治通知,小编不再一一列举。

数十人挂证被全国通报,大整治拉开序幕!22个挂证问题解答助你“自查自纠”!

2018年11月22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七部委发布《关于开展工程建设领域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挂证”等违法违规行为专项整治的通知》,正式拉开“挂证”专项整治序幕。

进入12月以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集中公布了一批“挂证”名单,以政府机关/行政事业单位/国有企业相关人员“挂证”居多。

住建部官网通报

相关人员信息

挂证整治专项行动第一阶段为“自查自纠(2018年12月至2019年1月底)”,相关企业和个人需要利用这段时间开展好自查自纠工作,妥善处理相关事项,以免被全国通报。

为了便于大家开展工作,度川管理研究部对“挂证”的相关问题进行了梳理与分析,希望对你有所帮助,特别说明:个人观点,仅供参考!

一、整治对象

工程建设领域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注册建筑师、建造师、监理工程师、造价工程师等专业技术人员;

挂证相关单位;

人力资源服务机构。

二、主要手段

要结合参保缴费、人事档案等相关数据和信息,对工程建设领域专业技术人员进行全面比对排查,重点排查参保缴费单位与注册单位不一致情况。

三、究竟什么是挂证?

根据《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简称《规定》)第三条明确:注册建造师担任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及从事相关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六条、第十五条明确:建造师只能受聘于一个相关单位,不得同时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单位受聘或者执业。

《通知》中强调:严肃查处持证人注册单位与实际工作单位不符。

根据《规定》和《通知》不难得出:“持证人注册单位与实际工作单位不符”就是“挂证”。

四、挂证分成哪几类?

查处“挂证”就是要找出“注册单位与实际工作单位不符”的持证人?注册单位容易确定!而实际工作单位如何确定,是个大问题?也是查处挂证的重点难点!

实际工作单位的确定,度川管理研究部认为,应该有如下几个要素:劳动合同、社保缴纳、工资发放、考勤记录、熟悉企业和项目情况。

度川管理研究部根据挂证查处难易程度,对挂证行为进行分类:

1)多单位注册;

2)人证不合一;

3)人证合一、现场不履职、考勤数据不完整;

4)人证合一、现场履职、考勤数据完整、傀儡项目经理。

五、22个挂证自查自纠实务问题解答

度川管理研究部整理了22个挂证的实务问题,不仅涉及挂证个人,也涉及装配式住宅挂证企业,我们尝试在《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法律法规基础上,予以解答,在此要特别强调的是:非官方回答、仅供参考!

问题1、退休人员在A公司工作退休后能不能转注册到B公司工作?社保还用不用交?

回答:按国家相关规定,我国退休年龄:男性60周岁、女生55周岁,退休人员不需要交纳社保。

《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53号)第十五条和第十六条明确:年龄超过65周岁,不能申请注册,已注册的其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失效。

所以个人认为:退休之后,年龄没有超过65周岁是可以注册和转注册的。但机关事业单位人员,要注意人事档案的问题,虽然没有社保交纳信息,但通过人事档案可以确定你所在单位,人证是否分离。

问题2:原单位内退,给交五险一金,现在新单位工作,也算挂证?

回答:这种情况已人证分离了,但原单位内退,属于一种特殊情况,是否算作挂证,还需主管部门予以进一步明确。

问题3:证在a省,交了社保一年,目前停了;人在b省,没工作,自己交着社保,算挂证吗?

回答:我们的回答力求都是建立国家法律和相关规定之上,关于以上这个问题涉及《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劳动合同法》、《社会保险法》等多部法律和相关规定。

《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明确建造师只能受聘于一家单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一百条【不缴纳保险费处理】用人单位无故不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的,可以加收滞纳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十条 职工应当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若证明了你与注册单位是劳动关系,如《规定》要求的受聘于一家单位,那该单位就应该为你缴纳社保,若末缴纳社保就说明你与该单位没有劳动关系,没有劳动关系,你注册在该企业,就算作挂证!

问题4:证书注册与社保都在A单位, B单位兼职签非全日制合同做其他工作,只买工伤险,算挂证吗?

回答:《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明确建造师只能受聘于一家单位,社保缴纳单位一般认定是你受聘的单位,而是否兼职则取自于你个人和受聘单位要求,法律没有限定。

所以,这种情况是否算作挂证?主要还是看你在项目现场的履职情况,若注册单位是资质申请使用你的证书,则要看你在该公司的考勤情况。

若两者都没有问题,应不属于挂证。

问题5:社保在原单位买,实际工作在现单位,证也在现单位,并在项目上从事管理,这也算挂证吗?

回答:典型挂证行为。

问题6:注册在总公司,但是人在分公司,社保也在分公司,这种的可以不可以?

回答:分公司为非独立法人,属于总公司派出机构,与总公司属于一个法人主体,为同一个单位,所以这种情况是“人证合一”的。

问题7:本次挂证专项整治,将查是否多单位注册、查社保单位与注册单位是否一致、查项目现场履职等,那么挂资质不挂项目也没有新单位上班的,是不是就查不到?

回答:的确这种情况想查出有点难度,不过主管部门也可以通过“(1)通过单位考勤记录;(2)通过公安、网监查QQ、微信等聊天信息”等手段查出。

问题8:已离职,证书和执业印章拿回来了,但是在省住建厅网站还能查到信息,如何解决?

回答:对于专业技术人员与用人单位没有劳动关系或已解除劳动关系,但因各种原因未办理注销注册的,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注册管理部门可依据用人单位或个人申请及提交的与原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书面证明、劳动仲裁、司法判决等材料,直接办理注销手续。

问题9:不同部门证,放在两个单位,不在一个省内,这算挂证吗?

回答:《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明确建造师只能受聘于一家单位,不同部门证放在两个单位,根据《规定》也属于挂证。

问题10:无业人员,证书在用、无保险,算挂证么?

回答:证书注册单位应该就是社保缴纳单位(退休人员除外),社保没有在注册单位,说明劳动关系不在该单位,无论有无在其他单位缴纳社保,应该算作挂证。

问题11:挂证专项整治,对建筑企业中资质申请和资质核查有影响吗?

回答:目前各类别资质标准中除了最低资质等级和特级资质需要注册建造等人员外,其他资质标准中注册建造师、中级以上职称人员、持有岗位证书的现场管理人员、技术工人的指标考核已取消。

本次挂证专项整治将对各类别最低资质企业(例如: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资质企业)、特级资质企业(例如: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特级资质企业)的资质申请和资质动态核查将产生影响,这些企业最起码需要人证合一,同时对建造师项目履职挂证产生影响。

关于其他资质企业的资质申请和资质动态核查将不产生影响,对建造师项目履职挂证产生影响。

问题12:原单位已离职,也停买社保,新单位买社保但不能注册,这种情况该如何处理?

回答:《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第十三条在注册有效期内,注册建造师变更执业单位,应当与原聘用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并按照第七条、第八条的规定办理变更注册手续,变更注册后仍延续原注册有效期。

申请变更注册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注册建造师变更注册申请表;

(二)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

(三)申请人与新聘用单位签订的聘用合同复印件或有效证明文件;

(四)工作调动证明(与原聘用单位解除聘用合同或聘用合同到期的证明文件、退休人员的退休证明)。

问题13:在2010年杭州一工地上班,并把二建注册在绍兴一家建筑公司。同年到上海一公司上班,并在公司考了二建证注册在上班的公司。15年绍兴的公司停止了我的二建注册及社保,但未注销我的注册信息。17年通过了一建考试,18年申请注册在上班单位的时候被退回来了,没说明理由。目前在浙江住建厅能查询到我的二建信息到15年有效,住建部网站上没有我的注册信息,请问下我这情况算挂靠吗?要怎么处理?

回答:根据《挂证专项整治通知》,2018年12月至2019年1月底为自查自纠时间。你应该在原单位及时办理注销等手续。在自查自纠期间,对整改到位的,可视情况不再追究其相关责任。

若原单位不配合注销,《挂证专项整治通知》明确:对于专业技术人员与用人单位没有劳动关系或已解除劳动关系,但因各种原因未办理注销注册的,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注册管理部门可依据用人单位或个人申请及提交的与原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书面证明、劳动仲裁、司法判决等材料,直接办理注销手续。

问题:14:请问劳务派遣人员,社保在劳务公司,证书注册在派遣单位属于挂证行为吗?

回答:《劳动合同法》明确规定“劳务派遣一般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所以,建造师作为建筑企业和项目部的骨干人员,不属于劳务派遣范围。所以,这种情况应该属于挂证。

问题15:建造师证在公司,公司又没买保险和给费用,咋处理?

回答:抓紧买,否则赶快注销!

问题16:很多特级企业,两个省使用一个人的一级建造师,反正查不出来。

回答:社保从2019年1月1日开始,由税务统一征收,到时候就方便查出来了!

问题17:人在A省上班,证在B省,AB两省都买社保,这样也算挂靠吗?

回答:按照相关法律,一人同时只有购买一份社保,目前在各省社保系统没有联网情况,可以做到多省买多份社保,从2019年1月1日开始,税务部门统一征收社保后,因为税务系统早已全国联网,两省交纳社保的情况将成为历史,应提前做筹划,建议:

1)尽早决定将证书和社保放在哪家单位;

2)另外一家单位尽早注销。

问题18:我从原单位内退出来时有解除合同和内退证明,在原单位有政策继续给交保险,我去了新单位工作,但不用新单位交保险,请问我的建造师证能不能注册在新单位!

回答:根据《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要求:建造师只能受聘于一家单位。并没有要求社保缴纳单位与证书注册单位要求一致,社保是证明实际工作单位的重要材料,但不是唯一材料,内退人员的情况,相对比较复杂,是否属于挂证,请向主管部门咨询。

问题19:原单位去产能关闭,但代缴社保,执证在现单位上岗,算挂证吗?

回答:这种情况也属于人证分离,因为涉及单位去产能关闭,会不会作为特殊情况处理,还需要等待主管部门进一步明确。

问题20:离开原单位,原单位扣着证不给转出,还没有时间去处理,现在已经找到新单位,社保也是新单位在交,也算挂证了?这样不妥吧!

回答:根据《挂证专项整治通知》,2018年12月至2019年1月底为自查自纠时间。你应该在原单位及时办理注销等手续。在自查自纠期间,对整改到位的,可视情况不再追究其相关责任。

若原单位不配合注销,《挂证专项整治通知》明确:对于专业技术人员与用人单位没有劳动关系或已解除劳动关系,但因各种原因未办理注销注册的,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注册管理部门可依据用人单位或个人申请及提交的与原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书面证明、劳动仲裁、司法判决等材料,直接办理注销手续。

问题21:办理了注销手续后是不是要重新考试?公司以在他们公司网站删除信息,就是注销,要重新考试为由,不愿删除。现在很多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在建筑公司挂证,按规定不能挂了,能不能转到事业单位?比如住建局或者水务局等工程类单位?

回答:不需要重新考试,重新申请注册即可!《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第十八条 被注销注册或者不予注册的,在重新具备注册条件后,可按第七条、第八条规定重新申请注册。

转到事业单位注册,如果与你的社保缴纳单位不一致,同样也是挂证。

问题22:四库一平台查很多小公司都达不到资质要求的,都给降级?在结合社保查挂证,估计很多小公司就倒闭了。如此一来是不是触及到地方政府的利益了?如果是,那么地方不查,只靠部委的力量,进展估计会很缓慢。

回答:不尽然,首先:通过社保信息系统和住建部的四库一平台,不完全依靠地方政府,可以查出“人证分离”的人员;其次,《挂证专项整治通知》明确:在指导监督(2019年2月至2019年9月底),对重点问题和典型案件挂牌督办;对工作开展不力的地区、部门及相关责任人进行约谈;情节严重的,提请有关部门对相关责任人进行问责。

六、接下来怎么办?

住建部给出两个月时间整改,即2018年12月至2019年1月底;存在相关问题的人员、单位,应及时办理注销等手续。在自查自纠期间,对整改到位的,可视情况不再追究其相关责任。

从2019年2月起,进行全面比对排查,重点排查参保缴费单位与注册单位不一致情况。对存在“挂证”的,从严处罚。时间不多了,若有问题抓紧整改!

文章来源: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信息公开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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