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玉林市加快推进装配式建筑发展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园区管委,市政府各委办局: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玉林市加快推进装配式建筑发展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12月27日
玉林市加快推进装配式建筑发展实施办法
为进一步推进玉林市装配式建筑的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大力发展装配式建筑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6〕71号)、《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等十二部门关于印发大力推广装配式建筑促进我区建筑产业现代化发展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桂建管〔2016〕64号)及《玉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大力推广装配式建筑促进玉林建筑产业现代化发展的指导意见》(玉政发〔2017〕2号)等文件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所称装配式建筑,是指用预制部品部件在工地装配而成的建筑,包括装配式混凝土结构、钢结构、现代竹木结构,以及其他符合装配式建筑技术要求的结构体系。
第二条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结合所辖区域每年度土地供应计划的编制、面积落实比例要求以及重点发展区域推进情况等,编制本县(市、区)预制混凝土结构及钢结构装配式建筑年度实施计划方案并提供给市住建主管部门。市住建主管部门会同市国土主管部门,编制我市《装配式建筑年度实施计划方案》,报市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并将计划方案纳入年度目标绩效考核。
第三条 对以招拍挂方式供地的建设项目,规划主管部门应在规划条件中明确装配式建筑指标等建设条件,并在规划方案审定时予以落实。
以划拨方式供应土地的政府投资的公共建筑、公共租赁房等项目,由规划主管部门在规划条件中明确是否实施装配式建筑的意见。
第四条 市住建主管部门成立由企业、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专家组成的市装配式建筑专家委员会,负责我市装配式建筑项目评审、技术论证、性能认定和服务指导工作。市装配式建筑专家委员会对本市申请采用装配式建筑的项目予以评审认定,并出具评审意见。
第五条 鼓励具有实力的大型企业集团或联合体参与装配式建筑项目建设。装配式建筑项目优先采用设计-采购-施工(EPC)总承包。具有工程总承包管理能力和经验的企业(包括设计、施工、开发、生产企业单独或组成联合体),可以承接EPC工程总承包、设计-施工总承包项目,具体设计、施工等任务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
鼓励装配式企业与本地注册的建筑安装企业组成联合体参加竞标装配式建筑项目,在同等条件下予以优先考虑,以带动本地企业转型升级。
鼓励装配式企业与本地建材企业合作生产部品部件。本地采购部品部件比例高的企业,在同等条件下予以优先考虑,以带动本地企业转型升级。
第六条 对土地出让合同或土地划拨决定书未明确实施装配式建筑,但项目建设单位采用装配式建筑方式建造且申请享受建筑面积奖励政策的项目,由建设单位提交申请,住建主管部门组织本市装配式建筑专家委员会对规划方案、设计文件进行评审,核定按规定可不计入容积率建筑面积的外墙预制部分,并根据建筑面积奖励政策的规定对不计入容积率的面积予以备注说明。
后期设计文件发生装配率等重要因素变动的,建设单位应当报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重新进行审查。
第七条 装配式建筑开发企业在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申请表中应按幢注明预制外墙或叠合外墙预制部分的面积,规划预制装配式主管部门在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中注明根据建筑面积奖励政策规定不计入容积率的面积予以备注说明。
第八条 预制构件生产单位应根据国家和广西的技术标准、图集和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生产,并提供构件质量证明文件。预制构件应具有生产企业名称、制作日期、品种、规格、编号、构件运输等信息的出厂标识。出厂标识应设置在便于现场识别的部位。
第九条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将施工图送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审查。
设计单位应当按照有关政府批文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在设计文件中明确装配式建筑的结构体系、装配率、预制构件品种和规格、主要结构构件的连接方式、质量和安全的保障措施等,做好现场服务,对可能存在的装配式建筑重大风险控制进行专项设计,形成设计专篇。
施工单位应当根据装配式建筑的特点,制定专项施工方案,按照经审查通过施工图设计文件和经批准的施工方案进行施工,并做好有关质量安全培训工作。施工单位结合施工工艺和施工组织设计进行的深化设计,需经主体结构设计单位确认后方可用于施工。
监理单位应当结合装配式建筑的特点,编制有针对性的监理方案和专项监理细则,加强对预制构件的检查,在监理合同中明确实施驻厂监理的内容和时间,并按照规定做好装配式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工作。
在装配式建筑项目的主体结构分部工程质量验收表(格式参照主体结构分部工程质量验收证明书)中,设计单位应当注明工程装配率是否符合有关规定,工程质量是否符合设计要求,施工单位应当注明施工质量是否符合设计图纸和有关施工技术标准要求,监理单位应当注明装配式结构子分部工程施工质量是否符合设计文件要求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要求。
第十条 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应当根据装配式建筑项目的特点,制定相应的监督方案,加强装配式建筑项目预制构件生产环节和建设过程中的监督检查,严格要求施工企业按照装配式建筑施工图施工。
监督抽检工作前移,采取进厂抽检和飞行检查的方式,加强对工厂生产环节涉及的建筑原材料、建筑构配件和成品构件的监督检查力度。预制构件生产地不在玉林市的,其质量检验检测工作可就近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单位实施。
加大对现场浇筑结构和预制构件连接部位、建筑起重机械与吊装等危险性较大的作业工程的监管力度。监督人员应将有关监督检查情况形成书面的监督记录。
第十一条 市造价主管部门负责收集装配式建筑工艺和措施的各项施工消耗信息,测算有关费用,并发布装配式建筑构件及部品市场参考价格。未发布价格信息的预制构件及建筑部品的价格,各相关单位可通过询价采购、竞争性谈判等方式确定。
第十二条 加强装配式建筑涉及住宅项目的销售和交付管理。装配式建筑涉及的住宅项目,开发企业应在住宅销售方案中明确装配式住宅内容。县(市、区)住建主管部门应当在住宅销售方案审核时加强监管。装配式建筑涉及的住宅项目在交付使用前,县(市、区)住建主管部门应加强监督和检查。
第十三条 建设单位在申请办理规划核实时,应当向规划主管部门提供主体结构分部工程质量验收表。未按照施工图设计文件要求施工,装配率不达到相关要求的,规划主管部门应重新核实项目的容积率,并将容积率变更情况抄告国土主管部门。
第十四条 符合建筑节能项目专项扶持政策有关规定的装配式建筑,可申报建筑节能专项扶持资金。符合绿色建筑要求的装配式公共建筑项目,优先申报绿色建筑示范项目。
第十五条 本实施办法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委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实施,并根据产业发展的实际需要将及时补充完善。国家和自治区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文章来源:玉林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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